本文转自:河北日报
京津冀协同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
一个文本三家通过,首部全面协同法规的前世今生
整理/河北日报记者 马朝丽
为修复好、保护好白洋淀,2021年2月我省出台《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这是2023年4月28日拍摄的雄安新区白洋淀。(本报资料片)河北日报记者 田明摄
河北日报记者 霍相博
区域协同立法是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背景下的一种立法形式。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大背景下,区域协同立法如何破局?
2020年1月,京津冀三省市人大率先从机动车污染防治上破题,分别通过了同一文本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京津冀首部全面协同法规诞生,将三地机动车污染联防联治纳入法治化轨道。
如今,京津冀协同立法已驶入快车道,不断织密织牢法规网络,构建起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
从无到有,填补相关法规缺失空白
2月19日,在邯郸市永年区内一处建筑工地上,邯郸市生态环境局永年分局局长张建召正组织对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例行检查。
走近一台挖掘机,张建召首先确认了挖掘机的标牌信息,随后使用便携式不透光烟度计对该挖掘机的尾气污染物进行检测,仔细判断其尾气排放是否达标。
“随后一段时间,我们还将对辖区内所有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张建召说。
像这样的例行检查放在几年前,很难办到。张建召说,此前辖区内有多少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分别是什么类型、什么排放阶段都摸不准确,进行全面监管更是难上加难。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指用于非道路上的、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作业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叉车等工程机械,以及工业钻探设备、港口码头地勤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