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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怀疑4S店以修代换”

2024-03-14 00:23 来源: 每日看点快看

3月7日,记者与三亚海润埃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周先生取得联系,他表示,最初确认的事情就是进行更换配件,但保险公司最后定损的费用不够,其余的费用他们后续需要向保险公司进行追加;对原本要更换的后备箱后盖进行维修,是想先让王先生用车,等配件到了再进行更换。

记者追问,在配件没到店的情况下为何要将王先生的车留下来,不是应该定损完成后先让王先生将车开走,等配件到了再通知王先生前来更换吗?周先生表示他也无法进一步解释,已将此事向上级领导进一步转达。

律师:当事人有对经营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有的知情权

王先生认为,4S店这种行为对于消费者来说涉嫌欺诈,他希望4S店进行三倍赔偿。

针对此事,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刘鹏认为,首先,4S店对于车辆最终是维修还是更换配件,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有对经营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有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当事人自行前往4S店查看提供服务的情形亦无不妥。

其次,结合案件事实,4S店亦承认最开始与当事人约定的是更换配件,但却进行维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有权向其主张相应赔偿。

第三,若4S店存在涉嫌欺诈的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如果存在骗保情形,视情节轻重,可能会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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