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共区域不再“找桩难”。《实施方案》明确,集中力量在城市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工业园区、大型商超、商务楼宇、文体场馆、医院、宾馆、展馆、游客集散中心等重点区域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通过改造新建的公共停车场要配建一定比例的超快充电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要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积极向社会公众错峰开放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A级以上景区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景区设立电动汽车公共充电区域。
适时实施居民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
《实施方案》还提出,进一步提升综合供能服务能力。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综合能源站应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统一规划建设油、电、气、氢、智能交通等业务一体化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到2025年,全区建成不少于600个包含能提供充电服务的综合供能服务站,更好满足多元化交通用能需求。
加强电价政策落实和收费管理。落实国家有关电动汽车充电的价格政策,适时实施居民电动汽车充电桩分时电价政策。2030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放宽电网企业相关配电网建设投资效率约束,全额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优化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