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下旬,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祥荣荔树湾小区业主在网络平台上给市长留言诉称,该小区物业对拥有个人车位的业主申请建汽车充电桩不予配合,以小区电容不够、电力部门须先同意为由,不予开具允许安装充电桩的证明材料。对此,莆田市荔城区城管局进行调查,查询了现行法规文件,并咨询了律师意见,最终回复业主称:相关法规文件并未明确为业主安装新能源充电桩出具书面意见是物业的法定义务。鉴于现有相关法规文件,荔城区城管局无法强制要求物业出具书面意见。对于物业不肯出具书面意见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也无相应的处置措施。因此,建议诉求人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记者查询发现,福建省近年来因物业不出具车位及允许施工证明而导致的诉讼官司数量不少。物业不开具证明的理由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推卸盖章责任,认为物业无权决定是否可以施工。三明市新能源汽车车主吴先生,请求物业公司在其提供的允许施工单上盖章,却遭拒绝。物业提出,该小区在规划建设时,并没有建设车位相应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基础设施及路线;车位是否符合安装要求?能否进行安装施工?所应安装何种规格的充电设备?如何牵引线路?这类专业数据均应由电力公司确认,物业公司无权决定充电桩基础设施的建设。因物业公司拒绝在申请材料上盖章,导致充电桩安装流程无法进行。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充电设施建设是电动汽车应用推广的重要举措,业主要求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加以阻挠,应予以配合。充电桩的实际安装还需以供电企业的现场勘察结果确定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装条件、具体应如何安装应根据供电企业勘察结果确定,并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物业服务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也不等于其放弃相应物业管理,车位实际安装、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过程中出现侵权等不当行为时,物业服务公司仍可及时行使物业管理权力予以纠正、制止。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应协助业主办理充电桩安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