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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车险不赔?法院: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无效

2025-06-20 11:36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聂国春)李先生驾车撞坏了网约车司机谢某的车,谢某向李先生及其车险承保公司主张停运损失费5100元,遭到保险公司拒绝。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谢某4600元。

据了解,谢某系网约车司机,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谢某诉称,交通事故导致其车辆损坏不能行驶,产生车辆维修停运期间的停运损失。李先生对涉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李先生及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其上述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约定,谢先生主张的车辆停驶停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应由侵权人李先生承担。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先生具有网约车运营主体资格,有权就合理停运损失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保险公司抗辩主张谢先生的主张为间接损失,且李先生在进行电子投保时必须为应当已阅读保险合同,但李先生对此不予认可,保险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就车辆停驶停运等间接损失不予赔偿的免责条款向李先生履行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综合谢先生提交的车辆维修工单及结算单、网约车运营收入流水明细等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谢先生赔付车辆停运损失4600元。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网约车主张营运损失应以依法取得营运资格为前提。如私家车并未取得网约车双证,擅自用作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网约车相关法律法规,属于非法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性活动,此时停运损失的主张不能支持。

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交强险不予赔付,商业险是否赔付呢?主审法官表示,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的,须举证证明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抗辩主张保险合同系李先生实名签署且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但并未提交如说明视频、音频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停运损失赔偿数额,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停运时间,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平均营运收入证据、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法官提醒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的,应注意保存好维修单据、营运台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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