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军并未出庭应诉。2021年8月10日,泰州高新区法院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以及靖江市法院的判决,判令陆小军给付汽修公司车辆保险理赔款36万元。
依据两家法院的两份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将36万元赔偿款直接交付给汽修公司。直到此时,保险公司才发现,早在起诉前,陆小军已将受损车辆的事故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汽修公司,汽修公司给陆小军购置了一辆同款新车。
保险公司认为,陆小军既然已得到了一辆新车,损失便已获得了有效填补。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如实陈述已购得新车的事实,其损失范围不应超过新车的价格,但原告方仍选择启动鉴定程序认定损失范围,以达到扩大损失数额的目的,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涉嫌恶意骗取保险理赔款。
此后,保险公司向泰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因超过法定再审申请期限被驳回。无奈之下,保险公司向靖江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监督: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
靖江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开展了调查核实。检察官来到汽车销售公司调取了陆小军的购车发票及合同,证实同款新车购置价确为28.88万元。之后,他们又来到交警大队调取事故车辆信息,发现该车所有权已变更登记。经跟进调查,检察官查明,在事故发生后不久,事故车辆被汽修公司维修后,通过二手车市场以10万余元的价格转让到了他人名下。
据检察官介绍,豪车“零整比”颇高的现象,在汽车市场确属客观事实。但本案中,鉴定报告中的维修费高于购买新车的费用,而陆小军实际上并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鉴定评估程序符合规定,但鉴定意见却违背了一般生活常识,其合理性值得怀疑。
2022年5月27日,靖江市检察院向靖江市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在陆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判决中,法院以36万元认定车辆损失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应以事故发生时车辆购置价作为损失的最大限额。同年10月31日,靖江市法院裁定撤销原民事判决。因陆小军未到庭应诉,该案按照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