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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2025-10-09 18:09 来源: 中国网

1. 阀门;

2. 氢气汇流排。

(十九)2B902.s.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

1. 粒度小于等于5μm;

2.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

3.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

(二十)2B902.t.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

(二十一)2B902.u.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

(二十二)2B902.v.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参考税则号列:84798310)。

(二十三)2B902.w.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加热温度500~1200 ℃,1000 ℃时温度均匀性在±3 ℃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

1. 单体卧式烧结炉;

2. 连续真空烧结炉;

3. 立式烧结炉。

(二十四)2B902.x.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

1. 多线切割机;

2. 激光切割设备;

3. 自动粘料机;

4. 垂直磨;

5. 双面磨;

6. 端面磨;

7. 通过式磨床。

(二十五)2B902.y.晶界扩散设备:

1.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参考税则号列:84798999);

2.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

3.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

(二十六)2B902.z.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21 m的立窑。

二、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

(一)1C914.a.稀土矿(参考税则号列:25309020):

1. 氟碳铈矿;

2. 独居石;

3.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

(二)1C914.b.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

(三)1C914.c.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

1. P507:2-乙基己基膦酸单2-乙基己基酯(CAS 14802-03-0)(参考税则号列:29319000);

2. P204:二(2-乙基己基)磷酸酯(CAS 298-07-7)(参考税则号列:29199000);

3. 环烷酸(CAS 1338-24-5)(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4. N235:三辛癸烷基叔胺(CAS 68814-95-9)(参考税则号列:38249999);

5. C272:双(2,4,4-三甲基戊基)膦酸(CAS 83411-71-6)。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责任编辑:吴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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