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保险应当支付理赔款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先生的车辆损失是否由于酒店的外墙广告牌坠落所致。
根据公众责任险保单约定,某保险公司承保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原告酒店作为被保险人对在保单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因自身经营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失的事故发生经过负有举证责任。因酒店广告牌下侧空地未有监控覆盖,且酒店与李先生均是事后发现酒店外墙广告牌坠落及车辆受损,故本案事故发生经过缺乏直接、客观的证据加以证明。
但是,根据酒店提供的李先生所驾车辆的进出场监控记录、停车费支付记录,可以推断李先生的车辆在2022年7月22日夜间至次日离场前的确停放于酒店内。另外,酒店提供的车辆受损照片、地面架体残骸等照片与李先生所拍摄的车辆受损及地面架体残骸情况的视频也能够相互印证,可推断两者均形成于李先生返回酒店的交涉现场。
综合酒店与李先生确认的车辆停放位置、酒店外墙广告牌位置、架体缺失及地面残骸、车辆受损痕迹等,酒店所述酒店外墙广告牌坠落砸伤李先生车辆一节,具有盖然性。在酒店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可认定酒店对该起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综上,可认定李先生车辆所受损失系因酒店经营过程中广告牌坠落所致,符合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最终,上海虹口法院经审查相关证据,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甲酒店保险理赔款99,500元。
|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如何运用
酒店、超市、商场、景区等公众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公众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定场所区域生产经营活动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对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经营者或管理者往往面临侵权等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为公众场所经营者的“保护伞”,公众责任险可转移分散经营活动中对潜在第三者造成损害的风险,对提升经营者的风险管理水平与抗风险能力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