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民族日报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尽快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到机动车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涉及的车主尽快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附: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信息
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