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石家庄日报
我市发文规范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新建小区每个固定车位都应配建充电桩
□本报首席记者 吴 温
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车主对充电基础设施的需求也不断增加。日前,市发改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石家庄市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明确了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的适用范围、相关标准、安装流程等内容,以加快和规范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指南提出,新建居住区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的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直接配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控制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实现错峰充电,并与居住区主体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
既有居住区要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装尽装。落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管理机构责任,建立“一站式”协调推动和投诉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小区居民充电难问题。由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电力、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共同勘察会商判定是否符合安装条件。
对于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及在地下车库建设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电源应采用单相、交流220V电压,额定电流不应大于32A。居民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有序充电功能,接受电网调控,在必要时断开充电基础设施电源保证居民生活用电。
在安装流程上,管理指南明确,申请人到所在居住区居委会(村委会)填写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表,并提交居住区电动汽车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承诺书。居委会(村委会)收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
申请人取得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申请表后,向所在区域供电部门提出用电报装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供电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用电报装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之内受理,并与申请人约定现场勘察时间;现场勘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供电方案。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积极配合供电企业现场勘查。
安装施工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申请人开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安装工作。充电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完毕后,申请人、供电企业应共同对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并试充电确认。
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统建统管”模式,统一提供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推进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提升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满足居民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在对充电基础设施监督管理上,发现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按照产权归属,及时通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或使用人,明确整改要求,责令限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