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厦门日报
定金交了 合同签了
说好的车价 竟涨了
●原来是销售看错价格,双方协商无果,这单买卖黄了●买方要求按照合同双倍返还定金被拒制图/张平原
本报记者 薛尧
原本是开心购买新车,没想到,合同签订了,当晚却收到销售电话称要“涨价”2万元,到底是什么原因?近日,市民张先生就遇上这样一件烦心事,记者介入采访调查,4S店称是销售在卖车时看错了价格,门店只接受退还定金。
【消费者】
下了定金后
却被告知车价涨了2万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张先生,对方称今年7月3日,他在车展上看上了一辆宝马3系运动轿车,和销售廖女士沟通后,对方承诺以28万余元的价格卖给自己,随即双方签署了销售合同,张先生也向廖女士所在的宝马门店支付了定金1万元。
可当晚回到家后,张先生接到了廖女士电话,对方称当天在展会现场看错了价格,这辆车的实际价格比原先双方约定的价格贵2万元,在表达歉意后希望张先生提车时补交2万元的差价。张先生并未同意。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4S店工作人员也多次和张先生进行沟通,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8月17日,张先生向4S店负责人询问车辆情况时,对方称这辆车子已经优先安排给其他客户了。
“价格是事先约定好的,合同也签了,如果是销售人员看错了价格,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消费者承担。”张先生提出,按照合同上的约定,4S店需要在最迟不超过8月5日前,将车辆交付给他,但目前已经距离约定时间过去了2个月,他还是没有拿到车辆,所以他希望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销售方】
表示歉意
但拒退还双倍定金
9日上午,记者和张先生一道,来到位于高崎国际机场附近的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相关负责人范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车展当天环境嘈杂,客户较多,廖女士在销售前看错了价格,导致告知了张先生一个错误的车辆价格,对此他对张先生致以最诚挚的歉意。
“由于当时出现问题后,双方协商无果,4S店方面就先将张先生订购的车辆交付给其他客户。”范先生称,如果张先生愿意继续购买车辆,门店会尽快为其协调车源,但如果张先生要求4S店退还两倍定金,目前门店无法满足他的要求。
10日上午,在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下,双方进行协商。张先生提出要求4S店按照合同约定双倍返还定金和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厦门信达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针对张先生的诉求,4S店方面无法满足,双方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予以终止调解。
【律师声音】
错算汽车销售价格
不影响原合同效力
约定的车价突然多了该怎么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东认为,张先生与宝马销售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且双方均在合同上签名或盖章,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根据《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定金,该汽车销售方也应依约履行交付车辆的义务。
而宝马销售方主张价格计算错误,要求张先生多交两万元,属于对该《汽车销售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54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但张先生并未同意宝马销售方的要求,因此,应当认定双方未就汽车价格的变更达成一致,不发生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且汽车销售价格的计算错误并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宝马销售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汽车的义务。
经查看合同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约定“卖方未按时交付车辆的,逾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宝马销售方超过1个月未交付车辆的行为构成违约,且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张先生除了要求销售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车辆外,也可以选择行使约定解除权,要求宝马销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