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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方面称:警方对醉驾一律刑事立案
醉驾扣照半年/五年禁考 最高可罚2000元
    4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第七章“法律责任”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七章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昨日下午,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酒驾车造成4车追尾事故,被控危险驾驶罪在东城法院出庭受审。法官当庭宣判其罪名成立,判处拘役6个月,处罚金4000元。同日,东城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醉驾入刑后北京首个醉驾司机李俊杰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 [详情]
    16日上午,音乐人高晓松被北京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他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驾照。由于高晓松在被查获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车”的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同时对他处以1000元罚款。 [详情]
    最高法近日针对醉驾入刑下发通知,要求各法院在具体追究刑事责任上,慎重稳妥。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可视案情,变更强制措施,保证程序合法。 [详情]
    16日,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根据最高法下发的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称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 [详情]
    昨天,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10日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详情]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对醉驾的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和教育作用,遏制和杜绝醉驾现象,预防因醉驾给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以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从“醉驾入刑”执行的十来天情况看,应当说“醉驾入刑”效果相当明显。 [详情]
      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其中,关于“醉驾入刑”的规定因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而广受关注。全国各地交管部门纷纷出警,开展打击醉驾行动。各地“醉驾入刑第一人”经媒体报道,亦陆续进入大众视线。 [详情]
    尽管从5月1日起醉驾将被追究刑责,但还是有不少开车的主儿无所畏惧。就在这一天,全国各地的交警还是查获了不少涉嫌醉酒驾驶者,这些“以酒试法”者将被以“危险驾驶罪”起诉,面临刑事处罚。 [详情]
    然而在全国媒体、交管部门高密度的宣传下,各地依然先后曝出“醉驾入刑第一人”被查获的消息,从而再度在网络上引发了“为何总有人敢铤而走险?”“醒(刑)酒是否会成为软法律?”“醉驾入刑真的能管住司机手中的酒杯?”等疑问。 [详情]
    该如何理解所谓的最高法“最新要求”呢?其实,包括“危险驾驶罪”在内的刑法分则里的所有罪名,都是受刑法总则约束的,即所有的罪名都不可能是“情节显著轻微”的;反过来说,“情节显著轻微”只是认定犯罪构成的“例外”条件。 [详情]
    刑法修正案(八)本月初正式实施,其中“醉驾入刑”似乎成为了最热闹的话题。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修正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详情]
    5月1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致两死一伤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醉驾入刑”后北京查获的首位醉驾司机李俊杰,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详情]
    醉驾入刑的话题从修正案出台之日起就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人们对最近几年发生的多起醉驾致死多人的惨痛案件记忆犹新,所以不难理解支持入刑的声音在舆论中占了上风。但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重典治乱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行为施加刑罚,是不公正的。 [详情]
    一个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危害越大处罚越重,反之则然。醉驾固然可恨,也很有必要予以打击,但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是否太过了? [详情]
    在“选择性司法”的稀释下,一些人尤其是特权人士的酒驾习惯很难得到根治,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也可能失去保障。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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