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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会否成脱罪借口?
2011-5-18 10:39   作者:南方报网

  10日,最高法党组副书记张军表示刑法修正案中“醉驾入刑”的相关条款不应仅从文意理解,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而是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按照事件情节恶劣程度判断,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5月11日《华西都市报》)
  
  众所周知,“醉驾入刑”主要目的是通过加大对醉驾的惩处力度,提高威慑力和教育作用,遏制和杜绝醉驾现象,预防因醉驾给他人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以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实上从“醉驾入刑”执行的十来天情况看,应当说“醉驾入刑”效果相当明显。前几日媒体报道,今年“五一”小长假期间,全国未接到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报告,酒后驾驶交通事故保持大幅下降,其中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7.6%和54.6%。
  
  “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听上去这种的理解很宽容,很人性化,考虑到醉驾行为的情节轻重情况,带有实事求是精神。不过,在笔者看来,此举不仅与法治精神不符,是法条规定不符,而且可能给醉驾人员找到一条最好的脱罪借口。
  
  从法律角度说,醉驾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实际上与醉驾情节轻重本身无关。按照“醉驾入刑”的规定,一方面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另一方面醉酒的驾驶员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不管有没有带来危害和恶果,只要两条都符合就属于犯罪行为,没有例外。与醉驾情节轻重有关的,其实只是法院判决时的刑罚量刑,而不是犯罪性质认定本身。事实上按照法治精神,对于情节较轻的醉驾行为,量刑判决上上从轻或者免除处罚无可厚非,但是这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判决改变不了犯罪的事实。说白了,不能因为情节较轻就否认犯罪事实。
  
  再者,“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实质上就是打破当前各地警方采取的一刀切定罪模式,从实际操作角度说,醉驾根据情节轻重定罪模式,不但不利于惩处醉驾行为,遏制醉驾现象,相反成为一些醉驾人员的脱罪借口。按照一刀切的定罪模式,只要是醉驾,不管是谁,都要受到刑罚,作为公职人员必将丢掉铁饭碗。但是,“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而是根据情节轻重定罪,那么就给了很多人脱罪机会。在当前的人情社会中,很多有车一族属于权贵阶层,可以轻松的找关系,以没有发生危害和造成后果作为情节轻的理由,免除成为犯罪分子的事实,逃避法律的制裁,后果将不堪设想。
  
  引导公安部门依法对于醉驾定罪不可或缺,但是不能误导,更不能脱离常识和背离法制精神,以致给大家醉驾工作带来混乱,危害公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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