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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在“醉驾”?
2011-5-18 10:35   

  16日,北京市高院向本市各级法院下发通知,根据最高法下发的通知,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称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5月17日《京华时报》)

  最高法似乎有点“喝”晕了,出台的司法解释亦有“醉驾”之嫌。在其副院长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文给各级法院,要求慎重稳妥办案,“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如此微妙的态度,在各地正热火朝天查处醉驾之时,无疑将令公众顿生疑窦,莫非是在为权贵醉驾轻判埋下伏笔?

  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地正在严厉查处醉驾,不少醉驾者被拘禁宣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他们在获判后也都后悔醉驾,音乐人高晓松甚至发誓“永不酒驾”。由此可见,“醉驾入刑”已经起到相应效果。而在这个关键时刻,最高法不合时宜的司法解释,则让部分人看到了“希望”,又在蠢蠢欲动心存侥幸。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剧增,加上千年酒文化的熏陶,近年来醉驾行为非常普遍,并由此引发诸多恶性交通事故,造成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民众对醉驾行为深恶痛绝。基于此,对“醉驾入刑”一事发动了多次全民大讨论,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列入,正是民意的体现。而且法律条文非常明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显示出法律的刚性,对醉驾行为乃是一视同仁,并无回旋余地。

  但是,张军副院长以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却将刚硬的法律条文,变成了绕指柔。本来已经很明确的醉驾行为,又被弯曲得模模糊糊,一会说不能“一律认定为犯罪”,一会又发通知“可视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种做法,岂不是凭空增加许多不确定因素,基层法院可以借此自由裁量,使部分违法醉驾者减轻法律惩罚。而这也正是民众所担心的事,严格的法律条文被架空,“醉驾入刑”的口子刚关上,却又被撕开了。

  根据最高法和部分法律专家的解释,认为醉驾并不一定会出事,即便出事了后果也不相同,情节轻微的就该轻判等等。看上去很合理,却忽略了一点,“醉驾入刑”的初衷乃是为了遏制醉驾行为,防范于未然。让驾驶员在法律的压力下,被迫主动遵守交通规则,不再酒后驾车,从而降低醉驾引发的事故率,减轻社会的人员财物损失。假如要等到醉驾发生事故后,再根据情节来判刑,那与之前又有何差异?岂不是失去了“醉驾入刑”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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