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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本月实施 解读车辆理赔四大变化(1)
2009-10-22 11:33    作者:华西都市报 张欣男

  本月1日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和旧法相比,新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理赔时限、车辆转让保险依然赔付、事故受害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变化NO.1 明确理赔时间且一次性通知到位

  提起理赔,车主最头痛的就是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为复杂。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最后保险公司三天两头又要求补充材料,亲自去保险公司多次,最终经过长达几个月时间才获得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新法实施后,这种局面有望改变。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释:太平洋财险四川分公司一位保险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新规对车险理赔有个明确的时间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做出核定或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必须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车主,而在旧法中,是没有规定通知多少次的。

  变化NO.2 车辆转让保险照赔

  随着二手车逐渐得到消费者的追捧,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释:《新保险法》已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跟随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不过,需要车主注意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例如,原来的家庭用轿车,转让后变成了营运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风险就上升了,而且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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