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化NO.3 高投低赔成为历史
消费者王先生买入一辆8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要求车主根据这个车型的新车市场价格18万元进行投保。5个月后,王先生驾车发生事故,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万。王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是明摆着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解释: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一位保险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变化NO.4 第三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A君被一辆车撞了,发生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索赔的过程异常艰难,肇事车主推诿敷衍,受害者索赔无门。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解释: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