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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是“筹码” 谈鼓励汽车消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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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3-13 19:25
作者: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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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维权时代,汽车消费与发展如何契合?
陈云 “开展主题年活动,就是致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汽车消费环境。”3月10日,在上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的“汽车消费与发展”厂商-消费者互动恳谈会上,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秘书长何永华表示,“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 这里的消费维权,不仅是消费者,同时也包括经销商。因此,无论是车主维权,还是经销商维权,都是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的。在上海,自2005年6月市消保委汽车办成立起,市消保委就致力于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重点整治购车合同,确保“购车合同是处于平等地位买卖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面对消费者的投诉,更多的是协调解决,确保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今年,受整体经济环境影响,多数经销商现在都是在“亏本做买卖”,部分经销商与消费者在交车和签订合同中容易发生一些纠纷,这是难免的。就近几年的购车合同违约投诉分析,多集中在售后服务执行不到位,或者保险合同理赔难等。相关人士举了一个案例,今年发现在闵行区中春路上一家经销商在标注汽车价格上用数字大小写来误导消费者,以至于一两个数字的大小差异导致消费者认为签定的购车合同中的车就是自己看到的那辆,而实际上价格是有不同的。 对于这种有意误导消费的“陷阱”,除了建议消费者在购车、签约时要更加用心外,基本难以维权成功。因为在目前的购车市场上,尤其是二级经销商,买卖双方多是以口头的形式约定购车合同,这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同时,消费者经常也会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常常会提出一些无理要求,这要求消费者自身也要提高法律法规意识。如近期消保委接到一投诉:一张姓女士购买一辆三菱商务车,由对方代办所有手续。今年2月初,张女士被警方告知购置税发票是假的,且金额也多算了约4000元。消费者与对方交涉没有答复。消费者到消保委投诉要求提供正式发票并赔偿损失。开假购置税发票涉及诈骗,这类案件只能寻求法律程序才能得到解决,远超出消保委的工作能力范围。 今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稳定汽车发展”是重要任务,汽车发展最关键的促进消费。为此,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汽车产业和钢铁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至昨天,工信部的“汽车振兴计划”征集意见活动结束。这意味着自减征购置税后,汽车产业振兴规划细则将于本月起陆续出台。其中,最类引人注目的应是“汽车下乡”实施细则。汽车下乡不包括微型轿车,但这一策划的最大爱益者与先前的减征购置税一样,即1.6L以下车型的消费群体,也是支撑起我国汽车结构的“金字塔基”。 在这一阶层,服务网点及服务质量是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的2009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活动,正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消费维权工作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还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职责与要求。 开展“消费与发展”年主题活动,就是要督促和推动社会各有关方面进一步认真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加强消费维权的社会保护力度。特别是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在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方面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供优质服务,改善消费环境,满足消费需求,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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