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子上路前,大多数车主会购买车险,为的是给自己也给他人买一份“平安”。然而,你购买车险前会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吗?如果没有,那你很有可能一次又一次地掉进“陷阱”。最近,不少车主致电早报汽车维权热线85606166,说他们遭遇了一些“霸气十足”的条款和“陷阱”。针对车主反映的一些问题,早报记者展开了调查。
1.一人名下两辆车碰撞遭拒赔
“如果我名下的两辆车发生碰撞,这两辆车都能得到赔偿吗?”近日,一则《肇事车、受害车同属一人无法获赔》的奇闻,引起了杭州私家车主李先生的关注。
今年4月,李先生为刚拿到驾照不久的妻子买了一辆小车,不过登记的却是自己的名字。“一大家子人出去玩,两辆车同时出动,万一两车相撞,会像新闻中说的那样,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吗?”李先生认为既然两辆车都买过保险,保险公司拒赔的做法很不公平。
现象:如何界定“第三者”成焦点
早在2004年,海南省曾发生过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某搬家公司总经理罗先生的私家小轿车被撞坏了,而“肇事车”却是自己公司的货车。两辆车都曾以罗先生的名义在购置时买下了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均为罗先生本人。然而事发后,当罗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没有“第三者”为由拒绝理赔,并认为车祸的损失只能由驾车司机来赔偿。
无独有偶,2007年北方某地曾发生过一起汽车追尾事故,妻子驾驶的现代车撞向丈夫驾驶的奔驰车,两车登记的都是丈夫的名字。在这起案件中,两车均受损,妻子负全责。保险公司以“没有第三者”为由拒赔,但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须赔偿两车损失。法院认为车主(丈夫)不能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应当认定为妻子驾驶的现代汽车属于失去实际控制的“第三者”。
事故情形相似,赔偿结果却全然不同。在赔或不赔、具体赔偿金额的问题上,交强险条例和三责险条例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而条例中如何界定“第三者”显然成为了问题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