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汽车保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车主们都非常熟悉。在众多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一直判决这一条款无效,但这一霸王条款却一直没有被废除。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按责任赔付条款”在执行中成了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护身符。
【正文】
昆明李兴民、胡显文老俩口就是这一霸王条款的受害人,老俩口今年均已经年过60岁,退休之后,两位老人购买了一部汽车想享受一下平静幸福的晚年生活,但是一起保险拒赔案打破了老人美好的设想。2010年6月,李兴民老人驾着自已的爱车载着老伴回四川老家探亲,返回的途中被一辆大货车追尾。交警认定,大货车负全责,李兴民老人没有任何责任。由于车辆损毁非常严重,老人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同时也通知了自己的保险公司。
【同期】车主李兴民
保险公司来了,交警也来了,最后就是因为这个事情呢,是对方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就走了,所以我就感到非常奇怪了,我没有责任,保险公司都不管,我那个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呢?
【正文】
就在李兴民老人通知自己保险公司的同时,肇事的大货车司机也通知了他自己的保险公司,肇事方保险公司堪察现场后对事故没有疑义,但是定损金额为五万一千元,然而没有任何修理厂愿意以这样的价格承揽维修。
【同期】车主李兴民
你五万一千块钱能修好,只要车子修好,我的目的达到了,我无所谓。它又不找,它也找不到这种五万一千块钱(能修好的)。
【正文】
自己的保险公司声称由于李兴民无责所以不管,对方的保险公司声称汽车修理厂报价太高也不管。李兴民老人陷入了无奈状态。
【同期】车主李兴民
最后我没办法,就去省里司法鉴定中心,跟我鉴定,到底我这个车子应该是修多少钱。最后司法中心来了之后,我还出了四千块钱的鉴定费,来给我找,请了专家来给我看了以后,最后人家鉴定下来就是要八万八千块钱维修,也就是说该换就不换了,能修就修,在这种情况下把这个价格压下来了,最后八万六千元钱修好了,修好了两家的保险公司都不管,最后我自己把这个车子,我把它取出来到现在为止。
【正文】
李兴民老人自己依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定价,在尽量降低修理费用的前提下修好了自己的车,但是双方保险公司都拒绝赔付,老人只好自己出钱付了修理费。但是付了钱的老人心里非常委屈。
【同期】车主李兴民
所以这个保险的话,你主要就是起到什么呢?像我们这种中规中矩老老实实开车的人该得到保护,出了事故它不管了
【正文】
老人决定打官司来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
【同期】车主李兴民
只有等到通过司法程序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管是哪一家保险公司赔,你最终我报了销,也不是我的事故责任,你最终总得有一家来赔,所以呢我就感觉到我这车子2007年到现在三年,每一年的话是三四千块钱保险费,到现在为止保险公司不管
【正文】
老人的律师指出,事实上老人可以自由选择向对方也就是责任方申请赔偿,也可以选择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然后将追偿权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这是法律赋予投保人的权利。在本案中,由于对方是重庆车辆所以在重庆投保,而重庆到昆明有千里之遥,李兴民老人今年已68岁根本无力奔波往返。在自己已经足额投了车损险的前提下老人决定向自己的保险公司讨个说法,但是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声称保险合同中规定了无责不赔。为了验证老人介绍的情况,记者拔通了老人所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客服电话。
【同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客服
如果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您的车子没有责任,然后您这边是不需要给您保险的,您只要找对方的保险公司就可以了。
【正文】
保险公司的答复主要依据的就是这个条款。条款明文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期】李兴民代理律师张宏雷
无责不赔,无论从法律还是从保险合同,还是从格式合同的原理来说无责不赔都是违法的,都是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减轻保险公司责任,加重投保人义务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根据我们国家合同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是属于典型的无效条款。
【正文】
目前,李兴民老人和律师正积极准备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实上类似案件在全国各法院已判决很多起,无一例外都判决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然而记者调查显示,即使有了许多判例但是绝大多数保险公司仍然对法律视而不见,坚持执行这一条款。
记者调查:车险中的霸王条款“无责不赔”小而隐蔽的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