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保险公司这样“挑肥拣瘦”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有着多年驾龄的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这种做法有其自身的理由,“现在社会上骗子很多,每年都有人去骗保,保险公司这么做也是为了减少这种事情的发生。”他认为,保险公司这一举措将大大提高车主的警惕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法律界人士对保险公司的行为也持支持态度。他们认为,在商业车险的条款中,并没有对保险公司做相关束缚。商业车险属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商业行为,车主和保险公司都有权决定是否签订保单。“从《合同法》角度讲,商业车险属于约定义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是平等主体,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拒绝签订合同。”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新建认为,保险公司对于出险次数多的客户拒保,一方面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另一方面也是对车主起到警示作用,以便他们在以后的车辆使用过程中,能够尽到安全驾车的义务。但更多的人则认为,保险公司这种拒保行为在道理上是站不住脚的。虽说从《合同法》角度讲,商业车险属于约定义务,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是平等主体,任何一方都有权利拒绝签订合同,但在现实中,无论从专业知识还是从市场影响等任何方面来讲,车主和保险公司都绝对不是平等的主体。
“现在的合同多是制式合同,保险公司本身就是合同的制定方,他们当然在条文的制定上占尽优势,再加上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车主的弱势地位是一种不争的事实,仅仅从这一角度来说,机械地套用合同法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的。”车主刘彤说。
“保险公司注重风险防范无可厚非,但不一定要通过拒保这种方式,而可以通过提高保费或者缩小保障范围等市场调节。直接拒保,就有些类似出租车拒载,看人家去得近就不拉,看利益大就干,从市场公平方面讲,不合理,毕竟对于保险双方来说,保险公司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对于保险公司的拒保行为,车主孙先生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只追求利润不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