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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第三者” 索要赔偿有依据(1)
2009-5-15 15:56    作者:汽车007周报

  一人名下的两辆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进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近日,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车主保险金近8万元。

  案例回放>>>

  2007年10月,任先生为自己新买的一辆现代酷派汽车投缴了保险,包括交强险、三者险等。保险公司没有当场将保险单交给任先生。两天后,任先生的妻子范女士驾驶该车与任先生驾驶的一辆奔驰车发生追尾事故,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这辆奔驰车是任先生在事故发生前两个多月前购买的。经交管部门认定,范女士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先生在汽车维修公司维修奔驰车花费7.8万元,及车辆损失鉴定评估费1800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任先生作为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对其本人所有的奔驰车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三者险及交强险中关于第三者的规定范围,被告不应对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任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为保险合同关系,任先生支付保险费用后,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对于因保险事故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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