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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报关注汽车三包 业内称问题车应更换(1)
2012-3-14 12:32    作者:人民日报 白龙 赵玲

  近年来,我国的家用汽车消费量与日俱增,汽车消费纠纷大量出现,但汽车始终不在三包范围之内。国家质检总局不久前公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俗称汽车三包)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显示国家相关立法的进程正在加快。  

  2月15日,一起由质量问题引发的汽车更换纠纷案件在江苏省宜兴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该案被称为“汽车三包维权第一案”。经过1个多小时的庭审,法院最终以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依据,判决汽车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相近系列新车一辆。这一判例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回放:

  “问题”车将消费者逼上法庭

  “才买了两年的汽车就换了三个变速箱,这样的车子我实在是没有信心和胆量再开下去了。”去年底,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任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自己购买的“问题车辆”予以更换。  

  2009年11月16日,任某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花费21万余元购买某品牌汽车一辆。没想到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也只是简单排除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2011年3月,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并于2011年8月为任某更换了变速箱总成。 

  2011年10月7日,任某带着一家人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为了避让其他车辆,任某踩了一下刹车,可是车辆在降速后突然失去动力,车内所有挡位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时值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很多人自外地驾车回宁,宁杭高速上车流密集,跟在任某车子后面的车辆不知究竟,不断按喇叭提醒其加速。“当时,如果后面的车子没有相应减速,而是撞上来造成车祸,大家不会去追究车辆的质量问题,而我却要背上所有的责任。”情急之下,任某死死把稳方向盘,终于将车安全停在了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上。 

  事后,经4S店检查,车辆发生故障的原因还是在变速箱,并再次提出帮任某更换变速箱总成。两周后,他接到对方打来的电话,说车辆在更换完毕准备交付的试车过程中又出现了与高速路上同样的情况,须第三次更换变速箱有关部件。 

  任某认为自己所购买的汽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向经销商提出更换新车的要求,但遭到拒绝。“我打过厂家的服务热线,也找过消费者协会,可都没有用。事情到这一步,我也没有办法了,都是被‘逼’出来的。”任某无奈地说。 

  法院判决: 

  “问题车”应予以更换  

  “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犹如上青天”。多年来,由于相关立法一直不到位,消费者遇到“问题车”后往往只能自认倒霉。法庭之上的任某不禁质问:“同样是购买商品,为什么其他商家都保障商品在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换,汽车行业却还是铁板一块?”  

  任某的代理人毛建中律师则表示,其当事人是购车的消费者而不是汽车厂商的义务试车员,没有理由要一次又一次地为商家试开那辆不知什么时候又会出现故障的“问题车”。他认为,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消费者既然花费大量资金就应该得到相应的商品和服务,而保证商品的质量是最根本也是最基础的。如今,任某的汽车频频出事,很显然是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而且这种质量隐患将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问题,因此尽管国家还没有明确的立法和规定,任某要求更换汽车的诉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对于愤怒的消费者,被告销售商的态度要“淡定”许多。4S店销售总监王先生解释说,由于汽车是特殊商品,从售出的那一瞬间,就从“新车”变成了“二手车”,价值和性质都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只能修不能退”是汽车销售行业的惯例。被告代理人孟元强指出,4S店不是汽车生产厂家,只是负责车辆的销售和其后的维修养护服务,并不存在对车辆的更换义务。且任某在购车时并没有与4S店形成书面购车合同,没有如出现问题须整车更换的退车约定,目前法律也没有汽车三包的明确规定,因此任某的诉求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  

  宜兴法院认为,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在车辆买卖过程中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但原告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多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已不能达到原告正常行驶、方便生活的购车目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任某更换车辆的诉求,判决销售商为任某更换新车一辆,同时判决任某在提取新车时支付给销售商相应差价。  

  制度缺失: 

  汽车维权面临重重困境  

  虽然案件已经审结,但该案的合议庭审判长,宜兴中院法官陆长平表示,任某的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的维权目的,并非易事。  

  “目前我国汽车三包尚未出台,国家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可以严格适用于汽车质量及其售后纠纷的裁决。”除此以外,消费者还要面临的重大难题就是取证问题。  

  据法官了解,国家认可的整车汽车质量鉴定检测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超过30家,且一辆车的检测费用就高达5—9万,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起。因此,要证明车辆确实存在质量缺陷,非常困难。此外,由于汽车属于技术产品,需要有专业的知识才能了解和辨别发生故障的原因和需要更换的部件,普通消费者不懂也不会多在意这些细节,往往会忽略了对证据的保留。“消费者在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面前相对还是处于弱势,一些关键的信息、记录及证言都掌握在强势方的手中,想要成功取证,谈何容易。”陆长平坦言。 

  对此,南京大学法学院刘青文博士认为,汽车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这就使消费者失去了维权最大利器。同时他也预计,未来三包规定修订时,将汽车列入三包产品的可能性还是很小。“这是由汽车这一产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为国内外都有这样的惯例,汽车一旦开过,就是二手车了,在德国,无论多新的二手车,都会立即贬值20%。”刘青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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