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说法
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条款”但可以不接受“无效条款”
虽然类似诉讼在江苏省内几乎百分之百支持了消费者诉求,但屡战屡败的保险公司遇到此类理赔案却坚持按责任比例赔偿。消费者要么自认倒霉,要么就得打官司。保险公司为什么对法院的判决视而不见呢?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家邱宝昌律师认为,在拒赔或定审的争议中有一个概率问题,“你看到的统计数据这么多,但有争议的远远超过这个数,败诉肯定有败诉的成本,但它的利益远远大于它的成本——它可能有20起败诉,甚至可能有上百起败诉,但实际争议的可能有几千起。”
记者了解到,北京、重庆、江苏的法院都曾通过判决,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合法诉求。其中重庆市三中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曾写在判决书中这样写道:“设定‘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会风险之缔约目的,同时有违保险立法尊重社会公德与诚实信用之原则。确认‘无责免赔’条款无效,符合正义这一法则的基本价值,亦符合社会和谐发展的科学内涵。”专家建议,虽然暂时无法改变被迫接受格式条款的现实,但可以选择不接受其中的无效条款,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
案后追问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为何成车险“霸王条款”
多位法律专家都认为“按责任赔付”条款不合理,属无效条款,但在绝大多数的汽车保险合同中,这样的条款却依然存在。在这个条款背后隐藏着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的条款无疑是在保护违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说那些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章的司机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机利益却无法得到保护;二是只要投保人通过法律途径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保险公司为何还要保留这样的条款呢?原因是主动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权益的车主比例并不多。而更深层次的问题是,“有责才赔”、“无责不赔”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虽然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条款,但为什么能够置消费者权益不顾而依然存在,为什么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