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
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皆藏“潜规则”
小张的遭遇并非偶然。在南京创业的老张说起车险也是一肚子委屈。老张和妻子从乡下到南京创业,凑了二十多万买了辆渣土车经营。老张特意花了近一万元为车上了足额保险。老张说,他的车跟一台奥迪车相撞,“奥迪车顶到我的车上,把车顶翻了,然后我的车砸到了别人的车,之后撞到了围墙。我认为我的车投了所有的保险,到保险公司理赔应该是很正常的事,但我去理赔时,保险公司以种种理由说只能赔50%,还有对方的一半责任。”由于不同意保险公司只赔一半,老张垫付的四万多元无法得到赔偿。“全是我自己垫付的,现在保险公司还没理赔,还不知道怎么弄。”老张有个朋友是律师,他听说老张的遭遇后,主动帮他和保险公司取得了联系。这名叫刘杰的律师表示,“保险公司应该对四万多的损失没有异议,但保险公司的意思是按事故责任认定,只能赔50%。而保险公司的依据是根据商业险车损险的一个保险条款,是按事故责任比例50%来走的。”
记者对国内二十多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合同进行了查阅,结果表明这个条款在所有这些合同中都存在,只是个别词语有细微差别。以一家较大的保险公司的相关合同为例,该合同中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合同还补充规定:“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杰表示,只要你在交通事故中,(只)承担相应(部分)责任,保险公司就不会全额赔,只有全部责任保险公司才会全赔。刘杰几年来已代理近千起车险诉讼,他在工作中发现,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赔付带来了许多危害:一是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二是许多车主为了维护权益,在无奈中选择了主动多承担责任,这也就多承担了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全额赔的情况下,就是我全责。这有可能导致很多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会主动认一个全责来得到全部赔付。”
相关判例
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消费者维权比例极小
然而,消费者的“委曲求全”并没有给局面带来改观。去年9月,江苏车主陈新春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终于鼓起勇气,将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2008年,陈新春驾驶的车辆在311省道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事故认定陈新春负主要责任。但陈新春没想到,保险公司竟然要求对严重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该案的代理律师王志成表示,“这台车修理厂认为已没有维修价值了。所以在理赔过程中,我们和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保险公司声称不接受修理决定,就一分钱也不赔。而车主陈新春本人在事故中已全身瘫痪,出于委曲求全以尽快拿到一点钱的想法,陈新春接受了放弃报废,进行修理的要求。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象的做一点让步就能解决。”王志成说,“保险公司提出只赔偿70%,被保险人感到非常无助。因为他觉得自己把保险买得非常全,不计免赔买了、车损险也买的是足额的,所以他认为70%的赔偿不合理。”在与保险公司沟通近两年无果后,陈新春提起了诉讼,南京市古楼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开庭审理时,被告安邦保险公司坚持按责任划分只赔70%。保险公司坚持说,按责任赔付的条款是合同中写明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认可的。对此,法官认为这样的说法在格式条款的订立中根本站不住脚。
记者采访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邢嘉栋。邢嘉栋认为,该条款是保险人提供的,也就是投保人没有办法来变更这样的条款,要么接受要么放弃。对方没有给你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条款就不能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来减轻自己的责任。这样一种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律上应该说是没有效力的。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根据车损全额的金额进行赔偿,诉讼费用的绝大部分也由保险公司负担。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写到——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保险条款不符合投保人的缔约目的。同时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保险人设定的上述合同条款,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条款无效。但邢嘉栋同时指出,选择诉讼维权的车主仅占极小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