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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浸车按排量分4档理赔 两日内付款 (2)
2010-5-21 10:03    作者:广州日报 叶平生、纪晨璐

  热点释疑:没买车险只买交强险没得赔

  近日,记者就水浸车理赔事宜专门采访了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的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对两个车主比较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可赔可不赔怎么赔?

  解惑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责任。对于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该赔的必须及时赔付到位,不允许出现惜赔、拖赔和拒赔。对于可赔可不赔的,目前保险机构也根据实际实行了通融赔付。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依法应当不承担理赔义务。对于汽车进水之后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问题,应根据该车辆所投保的具体保险产品、险种确定。据了解,这次水灾中有的受灾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或只购买了交强险(承担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就不可能对这些车辆承担理赔义务。

  新车价作保额合理吗?

  解惑二:车损险在承保时将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是公平合理的,而出险作为全损处理时按车辆现有实际价值赔付是防止道德风险和非法获利。例如,一台现有价值20万元的新车和一台现有价值10万元的同品牌型号旧车,两者出险概率差不多,出险大多数情况是维修,出险后到4S店更换零件均是使用同样的新零配件,“不可能因为投保的是新车就换新零配件,投保的是旧车就换旧零配件”,两者维修费用均是一样的。所以,保险公司在承保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时,均按该车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计算,对车主来说是更加公平合理的。

  同样,对于上述这台现有实际价值10万元的旧车,购买车损险时按20万元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承保,出险后常规修理换的是新零配件,但在按“全损”处理时,应当按其实际价值10万元进行赔付。否则,若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付的话,则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非法获利,甚至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即车主有可能故意将实际价值仅有10万元的车辆进行全损,从而获得保险机构20万元的赔付,从而获得非法利益,这既不符合保险原理,也不符合立法精神,更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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