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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避免车险理赔“十赔九不足”(4)
2010-3-18 13:38    作者:大河报 林辉莹

  注明“赔偿限额”,还有免赔额

  事件回放:张晨去年3月为价值9万元的车辆投保时购买了盗抢险,双方约定保额为7.2万元,车辆5个月后丢失,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关于盗抢险赔偿扣除20%绝对免赔的规定,按照7.2万元的80%赔付5.76万元。

  张晨认为车险代理人员在车险合同中盗抢险“保险金额”旁同时注明“赔偿限额”,这个赔偿限额就是出险时应当赔偿的金额依据,并且在投保时已扣除了20%的金额,如果再扣除20%,属于重复扣除免赔。但保险公司认为,公司扣除20%的绝对免赔是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项下的全车盗抢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的。

  据《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而“赔偿限额”不是“赔偿金额”,既然为限额,而非确定不变的赔偿金额。张晨的车辆购买于2007年5月,因此在投保时,全车盗抢险的保额应当按照原值扣除两年的折旧20%,以7.2万元作为盗抢险的保额,所以保险公司的上述理赔金额是正确的。

  专家提示:在此案件中,“赔偿限额”是产生争议的关键点,容易令车主理解为7.2万元是明确的保额。实际上假如车险代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把免责条款跟车主详细解释清楚,纠纷有可能会避免。

  离开座位,车上人员责任险还能生效

  事件回放:黄先生买了一辆货车,雇用小朱当司机跑业务,去年车辆出了故障,小朱把车停在路边修理,由于没设置警示标志,被后面高速行驶的一辆货车撞出十余米。他的大脑严重受创,住院三个多月后才脱离了生命危险。

  对这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80%的责任,需赔偿24万元。小朱负次要责任。但货车司机的赔款一直没全额到位,因为黄先生已购车上人员责任险,黄先生也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根据交警的记录,认为小朱是在路边修车,属车上人员责任险规定的“人离车不赔”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但黄先生认为小朱当时是在驾驶座上修车而未离开车子,可按车上人员责任险索赔3万元。经调解后,保险公司赔付了1.5万元。

  专家提示: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车载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

  事故发生时,小朱正在排除车辆的故障,因此仍在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障范围内,但是由于其把车停在路边,无证据证明他的身体是否离开车辆,因此法院作出了这样“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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