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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支招避免车险理赔“十赔九不足”(3)
2010-3-18 13:37    作者:大河报 林辉莹

私换受损车壳,无需重新核价

事件回放:小周给自己购买的一辆中级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等险种,买保险3个月后他驾驶该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事故后,小周将受损的车送去维修,在没有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更换了车壳,花费46205元。此外,交通事故造成小周花费医疗费用210元,拖车费400元,误工费3600元。随后小周与对方司机郑某达成协议,由郑某赔偿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共22000元给他。而小周则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车辆修理费、误工费共28415元。

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周在修理前没有会同保险人员检查,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最后进入诉讼阶段,根据小周提供的受损车辆图片,法院认为车辆受损非常严重,车壳整体更换是合理的,因此更换车壳的行为不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相关损失。

专家提示:据财产保险的原则,对于受损的财产,应该进行修复,只有在不能修复的情况下才进行更换或重置。这主要是避免受损财产在可以修复的情况下进行更换,从而加重保险公司的责任,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的利益大于实际损失。

本案中,小周在没有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更换受损的车壳,原因在于车壳受损严重,更换并不存在道德风险,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相关费用。

但这个案件有一定的偶然性,法院认为小周可得到保险公司车损赔偿、无需重新核价的主要原因是车壳的损坏程度已经影响到了行车安全,建议其他车主在车辆维修前先跟保险公司联系,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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