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未改章程应与车主协商收费
去年10月1日出台的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这一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投保时,不能再以新车购置价为标准计算保费,而须参照旧车折旧之后的价值。也就是说,使用多年的旧车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还是要求新车购置价投保,投保人有权要求退回多收的保费。
暗访结果表明,虽然车险新政出台已近半年,但在保险业内却没有真正实施,广大车主在保险公司为旧车续保时都会遭遇如裴先生一样的问题。目前,所有保险公司仍保留了按新车购置价对旧车进行投保的处理方式。几乎每家保险公司在销售车险时,都只要求投保人报车型,让系统按当时市场价自动测算保额。若投保人坚持按折旧之后的车辆价值购买保险,保险公司就会找出种种理由拒绝这一要求。
针对这一行业普遍现象,记者采访了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负责人朱潇磊。他告诉记者:“保险公司系统评估价是参照一辆车的现有市场价值,以及费率、风险评估等多项数据精算出来的结果。由于汽车出险修理所需配件都必须是全新配件,维修费用也是按当下的维修工时费标准计算的,与新车无异。因此,保险公司大多建议车主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
至于车主可否要求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朱潇磊表示:“如果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需车主出示购车时的所有票据,并且计算购置税等费率,最终综合计算出保额。车主可要求保险公司以这种方式投保,但是目前很多保险公司的系统都还没更改,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
不过朱潇磊的上述说法却与记者暗访的结果截然相反,很多保险公司连这种协商的机会都没给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