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南京发生的宝马肇事案让人震惊不已,肇事司机王某被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拘后,究竟以何种罪名追究王某刑责引起了公众极大的争议,在此小编不敢妄下评判,最后还是需要司法机关谨慎调查后再作出结论。那么在中国的法律中与道路交通犯罪相关的刑法罪名有哪些呢?这次小编把与其相关的罪名和案列拿出来与大家分享,希望所有开车的朋友们能引以为戒,在路上做到安全文明驾驶,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构成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该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种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往往是出于故意。这种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
相关案例:
长安街醉驾车祸案
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肇事者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英菲尼迪轿车,在北京市长安街建国门外永安里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一辆菲亚特牌小型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639路公交车左前侧。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菲亚特车主陈伟宁及其6岁女儿珠珠死亡,陈的妻子王辉重伤。肇事司机陈家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受害人亲属366万元。
"毒驾男"闹市连撞9人
2014年8月28日下午,常州男子王俊人吸食冰毒后产生"被害妄想",开车在闹市区接连撞9名市民。常州市中级法院裁定王俊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15年。这一判决对司法机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打击"毒驾"提供了新参照。
"毒驾男"开着这辆白色轿车连撞9人。
法院认为王俊人在吸毒陷入精神障碍的状态下,高速驾车在市中心城区道路上任意冲撞行人及车辆,致多人受伤及财物毁损,已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性,一审认定他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适当的。当前"毒驾"案件多发,因吸毒产生幻觉导致危害他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刑法严惩对象,该案的判决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6月26日,一年一度的国际禁毒日到了,请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过失,该罪属于结果犯,不同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能以该罪论处。因此,刑法规定,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司法上认定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一)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前者必须是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后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二)在主观方面前者由过失构成,后者则出于故意。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二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所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在犯罪主观上是故意,后者是过失。而二者相同的地方是,都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相关案列:
强拉司机方向盘酿事故
2013年12月16日15时许,家住花都区的李某乘坐公交车行至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培正街与西头村八座队路段交界处附近,因下车问题与公交司机江某发生口角,并用手拉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致使公交车偏离原行驶路线,与对面被害人钟某驾驶的锐志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鉴定,损失价值19114元),钟某头部受轻微伤。法院鉴于李某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综合其悔罪表现等,这名冲动的男子李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花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三、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观上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态度上,司机对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危害危险以及实际损害后果都是根本排斥的,主观上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相反,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造成重大危害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则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是产生该罪的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不是以相当危险程度的方法实施,强调在驾驶运输器过程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是结果犯;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强调的则是过失采取危险的手段,产生了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质,该罪是危险犯。危险手段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在危害性上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相当性,即危害对象的广泛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上相当。
相关案例:
70码事件
2009年5月7日,杭州青年胡斌驾驶一辆非法改装三菱EVO轿车,在杭州市文二西路高速行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谭卓撞死,事件引发人们对交通安全的诸多关注和讨论,"七十码""真假胡斌"等成为当时舆论关注的焦点。
据市民反映,怀疑事发时该车司机正与另外两部轿车"飙车"。2009年5月9日该肇事司机胡斌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据现场目击者回忆,事发时,一辆红色三菱车正在与其他两辆跑车飙车,而一名正在人行道上的男子被该辆急速驶来的红色三菱车撞飞5米多高,并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5月20日,胡斌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达成协议,受害者父母获赔113万元,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四、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构成严重后果的,或因其他交通肇事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这里并不一定强调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只要有刑法规定的情节即可,如负全责或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情形。如果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理。
相关案例:
高晓松醉驾案
2011年5月9日晚,高晓松因酒后驾驶,造成四车追尾。10日下午4时15分,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人民币。(拘役6个月是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由此可见,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量刑上就相差很大)
大屯路飙车案
今年4月份,北京发生一起备受瞩目的"大屯路飙车案"。4月11日晚10时许,北京鸟巢附近大屯路隧道北沙滩段,一辆兰博基尼与一辆法拉利在行车中发生事故,两车失控碾轧护栏与隧道墙壁相撞。结果兰博基尼报废,车祸现场1人受轻伤。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唐问天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沐椿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两人均表示不上诉。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共同之处:
四个罪名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区别之处: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