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城市主干道上时速飙至89公里,南通车主王某的车辆被固定测速设备抓拍超速48%,当交警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后,王某却以该路段限速过低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昨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王某要求撤销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所作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鲍蕊顾建兵胡涓
4月6日11时4分,王某驾车途经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铁路桥路段时,被固定测速设备抓拍,该设备测定的结果为:该路段最高限速60km/h,王某行驶速度为89km/h,超速48%。同年6月6日,王某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要求对其超速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交警二大队对其作出处罚200元的决定。王某不服,向南通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月21日,南通市公安局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王某仍不服,一纸诉状将交警二大队告上了南通市港闸区法院。
法庭上,王某提出,涉案路段为一级公路而非城市主干道,设计的最高速度应为70km/h,而该路段设置限定速度60km/h过低,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交警二大队辩称,涉诉地段为城市主干道,交通部门已对该地段设定了最高限速为60km/h的限速标志及测速标志,王某在该地段实施了超速行驶的交通违章行为,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经查明,南通市规划局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南通市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规划标准已经明确钟秀东路为城市主干道,设计行车速度为60km/h。
港闸区法院审理认为,规划部门对涉案路段按城市主干道、设计行车速度为60km/h的规划标准设计建设。交通管理部门在该路段上设有最高时速为60km的交通标志,在测速点附近设有前方测速的指示标志。王某驾车经过该路段时,被固定的测速设备测得的行驶速度为89km/h,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该事实有交警二大队提供的规划部门的项目审查意见、现场图片、测速设备的测速记录图像等证据证实。
交警二大队据此认定王某实施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确凿充分,并依法对王某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量罚合法、适当,处罚程序合法,遂驳回王某要求撤销交警二大队所作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