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买车的摇不上号,能摇号的又暂时不买车,于是,便产生了一种新的交易行为:有摇号资格的人去参加摇号,然后,把摇中的汽车号牌,以几万、十几万元或更高的价格出租给有需要的人。北京市实行小客车数量调控以来,车牌租赁、雇用有资格的人参加摇号等现象悄然出现,并形成某种市场。有关人士提醒:租用车牌、雇用有资格的人摇号均存在法律风险。
北京交通管理干部学院教授张柱庭在接受采访时认为,从法律上讲,车牌并不具有商品属性,也不能单独使用。如果要用别人的车牌,就必须把车也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车牌租赁、雇用有资格的人摇号等做法,并不是只要出钱就可购买车牌这样简单的行为,而是以车和车牌一起打包的形式进行交易。也就是说,车主租用他人车牌,自己的车子也要登记到车牌主人的名下,这样的买卖关系,消费者购买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使用权。
张柱庭坦言,虽然车牌租赁和雇用具备摇号资格的人申请购车指标是不合适的,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现在仍有一些人为购车而选择这样的方式。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强对笔者说,这种行为无疑与限购政策实施的目的相违背,虽然雇用具备摇号资格的人申请购车指标使得中签的概率增加,缩短购车人的等待时间,实现了“曲线购车”,但存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张志强认为,对购车人而言,车辆的使用存在风险。物权法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对于真正的车主来说,把自己的车辆登记在别人名下是不靠谱的。如果车辆登记证书下的中签人与实际购车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矛盾,中签人拒绝办理机动车后续相关事宜时,则实际购车人在办理车辆过户、年检、保险续保等诸多方面都将面临一系列阻碍,而且,一旦车辆产权人对车辆进行担保、抵押甚至买卖等行为,会直接导致实际购车人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他希望消费者不要选择这种消费方式。
张柱庭进一步解释说,车牌租赁和雇用具备摇号资格的人共同申请购车指标,不管是对购车者还是出租人均存在法律隐患,都会带来一系列风险。
一方面,对出租人来说,就会缺失了购车资格。依据现有政策,如果申请人名下有机动车,则不可以再行申请购车。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事故、税费及涉案问题等,风险会自然找上门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车辆事故产生的赔偿,应由驾驶者承担。但如果在无法确定驾驶者的情况下,车主应先行垫付赔偿费用,再向驾驶者主张,这就可能导致出租人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这种背景下,出租人因为居于这种买卖关系的优势地位,必然会采取一些方法来消化自身风险,就可能随时涨租金、变规矩。购车者花了十几万元甚至更多的钱,却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使用权还得具体看协议上的约定,这样一来,购车者的经济风险也很大。
对于车牌租赁和雇用没有购车需求但具备摇号资格的人共同申请购车指标等行为,张柱庭也指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根本上考虑完善摇号政策。(吉姝喆/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