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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事故后还有贬值损失 你算过没
2012-5-10 16:05   作者:华声在线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责任方赔偿修车费用后,还要不要赔偿因事故导致的车辆贬值损失。这个问题一直是法律界彼有争议的问题,并且相同的事实与理由,甚至在相同的法院由于当事人的不同竟有两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

  至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任何一家价格认证中心有经营贬值损失的项目。所以车辆贬值损失价格认证应该属于超经营范围的行为。由于贬值损失评估国家没有统一的依据,不同的人对相同的事实,相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都会做出完全不同的评估。

  在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判赔的处理上某些法官的随意性得到了任意的发挥。法官判决支持与不支持好象都对,即使同一个法官在两个案件中做出完全相反的判决也不犯错误。连最近流行“法官看花眼”的借口都无须用上,直接想怎么判就怎么判,而不用担心承担责任。支持贬值损失案例一方面要求恢复原状,另一方面又主张赔偿损失,笔者认为有重复获利之嫌。笔者就曾遇到过一个这样的案例,原告以“车辆功能下降,寿命降低”为由,要求被告赔偿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法庭上出示的价格认证书注明申请人提供评估的材料仅只是案卷的复印件,价格认证中心自始至终没有接触过该车辆,对几张案卷的复印纸就评估出了一台车的贬值损失。神奇吧,如果要该价格认证中心用一张假古画的复印件,对从未见过的假画评估出一个天价完全不成问题。在诉讼中原告仅提出两个事实“车辆功能下降,寿命降低”,自始至终都未对两个事实提供任何证据。值得说明的一点是,“车辆功能下降,寿命降低”的事故车辆损害部分仅只是一个简单的旧尾箱盖到4S店更换成全新的而已,然而这样的案子法官也判决支持贬值损失,法官的随意性得到极大的发挥。这样的案例到处传播,尤其在法院内部传播,中国的法律不乱了套?

  为了制止这一乱象,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此类纠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已主张机动车维修费用等财产损失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又主张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笔者建议湖南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同样对车辆贬值损失案件的审理应尽快做出一个确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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