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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警解读新规 抢黄灯不让校车扣6分
2012-12-21 09:56   作者:东方早报

  明年1月1日起,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将正式实施。由于不少市民对新规仍存疑问,上海市交警总队昨天对公安部123、124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细则进行了解读,内容涉及驾考新规、闯灯扣分、酒驾处罚以及校车驾驶等多方面。

  酒驾可能面临终身禁驾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本月发布了“公安部令第123、124号一百问”,解答民众对两部新规的疑惑。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警方表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这两种情形都是严重、恶性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安全危害大,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后果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规定终身不得再申请驾驶证。

  据悉,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记者了解到,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以及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等情形的,将不予受理。

  开车打电话扣2分

  根据新规定,闯红灯一次扣6分,但是警方表示,闯两次红灯就会被吊销驾驶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闯两次红灯达到12分属于累计记分达到满分,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人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驾驶证。

  交管部门表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了行政申诉和救济机制,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对“因树木或大车遮挡导致误闯红灯”的,经调查核实,属于交通信号灯设置原因导致的,经过行政复议后可依法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

  交管部门还表示,人行横道线是保障行人安全通过道路的交通信号,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有特别的通行权利。机动车行驶遇有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否则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根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记2分。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同样予以记2分的处罚。

  驾考合格项目仍然有效

  2013年1月1日起,驾考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但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驾驶员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

  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现在的“倒车考试”与“场地考试”两项今后将合为科目二的考试),明年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从明年1月1日起,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将发生变化,由原来规定的2年,延长至3年。交管部门表示,新规实施后,本着从宽、便民原则,对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由2年也调整为3年。

  扣满6分实习期延长一年

  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2013年1月1日后申请或增驾取得驾驶证的,才执行123号令有关实习期的管理规定。对之前已取得驾驶证,到2013年1月1日后实习期未结束的,仍执行原实习期管理规定。而驾驶人在2013年1月1日之后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在实习期内被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延长一年。

  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被记6分以上会被注销实习的准驾车型,实习期结束后应当参加教育考试。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

  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陪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车需按规定路线行驶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可以处200元罚款,记2分。

  据上海交警部门介绍,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有关规定,在道路交通行驶中,其他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避让校车,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要记6分。

  校车驾驶人在发动机引擎运转时离开驾驶座位,可能会因为学生好奇摆弄车辆操作系统,导致车辆发生危险。为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对校车驾驶人在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可以处200元罚款,记2分。

  校车在道路上的停靠,既关系到校车的通行安全,也关系到校车的运行效率。为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驾驶校车违反规定随意停靠上下车的,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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