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生在前次醉驾后,恶习不改,又犯醉驾。昨日,记者获悉,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4日零时30分许,许某生醉酒后无证驾驶粤J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小榄镇竹源路宝源路口时,碰撞了邓某停放在路边的粤T牌号轻型厢式货车。随后,公安人员在小榄镇陈星海医院将被告人许某生查获。经鉴定,许某生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25.8mg/100ml。经查,许某生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许某生家属已代为赔偿邓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
法院另查明,2011年10月17日1时55分,许某生醉酒后驾驶粤J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小榄镇民安中路与长堤路交汇处,碰撞了前方梁某驾驶的小车,许某生负交通事故全责,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47.2mg/100ml,事后赔偿对方经济损失9000元。
法院认为,许某生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许某生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判决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