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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细看投保理赔四变化
2009-10-19 11:48   作者: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新法规在哪些方面做了调整,被保险人的利益有何变化,实施后对车险投保理赔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已成为时下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话题。

  日前,就投保车险中出现的问题及消费者关注的话题,有关专业人士向记者阐述了新《保险法》实施后,车险投保理赔的四大变化。

  变化一二手车车险将随车走

  合肥刘先生上个月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我担心,汽车保险的投保人并没有更正,仍然是前车主的。如果一旦发生事故需要保险公司出险赔付时,保险公司能否承认其保险合同。”针对刘先生的担心,人保财险专业人士介绍,以往二手车转让,各大保险公司都规定,索赔车辆的行驶证必须与投保时所登记的一致。无论任何情况转让,相关车辆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转让申请,否则仅仅买了车却没有保险跟随,在车祸成为责任方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而新《保险法》明确了二手车新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这有效地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也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维护了保险关系的稳定。

  不过,需要提醒新车主注意的是,该条款同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简单举个例子来说,一辆车原本是私家车,经转让后被用作营运车,这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的一种情况,新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变化二车损险终结“高投低赔”

  去年,黄先生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花了5万元买入一辆半成新的帕萨特,但保险公司是根据该车型的市场价格15万元要求黄先生进行投保。黄先生半年后发生车祸,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5万元。黄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不是实行两套标准吗?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据了解,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人保财险专业人士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新《保险法》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如果车主是超额保险,当投保的汽车发生事故时,车主不能获得超额的经济补偿。”新条款的修订,意味着车主在首年投保之后,今后所缴的保费将根据车辆的折旧价格而确定。

  变化三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

  提起车险理赔,合肥市民张女士一肚子苦水。今年初,由于驾车不慎,新车在长江路上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令她难以忍受的是,在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赔手续时,保险公司除让他出具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还三天两头又要求补充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张女士先后折腾了50多天,才获得了赔偿。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很多已经购买保险的消费者最担心的问题了。而实际的情况是,拖延赔付时间的情况也是经常发生的。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专家表示,新《保险法》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给予了明确规范: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这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从而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

  变化四免责条款需主动告知

  买过保险的人恐怕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份看上去非常简单的保险合同书,详细读下去会发现里面有很多看不懂的条款,尤其是那些拗口且难以读懂的免责条款。如果不是专业人士,相信很少有人能够了解其中的真正含义。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

  省保险行业协会有关专家指出,以往车险中繁多的免责条款令车主头疼,时常有些本以为可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情况,却被对方告知属于“免责范围”,等需要获得赔付时,才犹如陷阱一般令人懊恼。如车险中的自燃险、涉水险等生僻险种,通常不包括在全保范围内,所以多数车主没有投保。而一旦发生此类事故,由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车主无法得到赔偿。

  而在新法中已针对这一点作出强制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将不能生效。由于保险业务员未口头告知而发生条款外事故,保险公司同样要给予被保险人相应的赔偿。这些新规将避免因保险销售人员对免责条款告知不到位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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