驶过暴雨积水,徐先生的“奔驰”车被淹熄火,保险公司却对发动机不予定损,徐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徐先生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5万元。
事发当天,徐先生驾着“奔驰”车前往江苏宿迁办理业务,不料半路上下起暴雨,雨水越积越多,最终“奔驰”被淹熄火。交警到场出具了事故证明,证明车辆发动机损坏。同时,徐先生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打了电话。令他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定损员查勘现场后,仅就发动机的清洗费用进行了赔付,对发动机却不予定损。无奈之下,徐先生只得自己将车开到修理厂进行修复,花了25万元更换发动机。3个月后,徐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事故系暴雨造成,暴雨与事故造成投保车辆的发动机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及时对相关损失作出核定,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中始终没有为保险车辆出具定损单,显然超出了合理期限,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兼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导致其无法进行定损。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应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