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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教你如何应对加价提车等不合理条款
2012-5-15 09:46   作者:中国质量报 窦晋波

  任何新车,即使买回来只有一天,出现重大故障,顶多是维修,而不能退货因为合同约定了“只修不退”;约定一个月的交车期,结果两个月以后还迟迟拿不到车,消费者要索赔,却被合同中的各种条款拒之门外……买车原本是件高兴的事,不过很多消费者发现,从买车那刻起,自己就不知不觉陷入了“重重陷阱”,成了“唐僧肉”,一旦交易中发生消费纠纷,几乎所有条款的设置都是有利于卖方的。

  加价提车让消费者多花冤枉钱

  买车没有优惠不算,消费者还得支付比原价高几千甚至几万元的金额才能提到车;在4S店买了车,不允许消费者自己找保险公司办保险,装潢也得在4S店里做。在汽车行业的“霸王条款”中,生产厂商和4S店一起采取的营销方式是最让消费者深恶痛绝的。

  消费者赵先生就遇到了这种事,他年前订购了某品牌的一辆车,支付了10000元订金。当时签的合同上未写明提车日期,汽车销售人员只告知接到订单后6个月左右可以提车。“五一”前夕,赵先生要求提车时,被告知须再加5000元才能提车。对此,赵先生很不满意。

  律师点评:搭售、提价、延迟提车等行为都是经营者出于利益驱动。但是因为有人买,经销商才会养成“加价”的毛病,消费者“买涨不买跌”、“新款情结”等心理也助长了“加价”。而对于“加价”,具体还要看合同是如何定的才能判定谁对谁错。“如果合同本身定好提前提车要加价,那这是消费者愿意的;如果合同没有规定,那消费者可以按合同维权。”

  不定点保养不予保修

  “我的汽车保质期明明还没到,但是发动机出了问题后,厂家却不给保修。”刘先生去年买了某品牌的车后,曾在别的地方给车子换过一次机油,但是没想到恰恰就是那次保养使得发动机出了问题。

  刘先生说,汽车4S店以“不定点保养不予保修”为由拒绝为其免费修车。“现在汽车行业都专门指定4S店,不在指定店面维修汽车就没有保障。其实很多时候,4S店的维修和保养价格都偏高,可是我们为了保修却没得选择。”

  律师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虽然每个品牌都有自己的技术要求,指定4S店会更专业,但这是一种典型的行业垄断和行业潜规则,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合同条款只对经销商有利

  去年9月份,市民王先生支付5000元定金购买了某品牌的轿车,店方承诺过1个月提车。提车日期到了后,店方却称不能按时将汽车提供给王先生,让王先生去店里办理退款。王先生多次前去找店方处理相关事宜未果,要求店方承担来回路费及相关费用,也被店方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

  “只修不赔,那他们如果有质量问题,对我造成了比较大损失的话,也只能哑巴吃黄连了。”市民韩先生给记者提供了他买车时的一份合同,其中有一条款清楚地写明:“汽车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卖方仅提供协助处理服务,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个不公平的条款也很常见:“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卖方所有。”

  律师点评:对于王先生和韩先生的遭遇,王律师认为,合同“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最终解释权归卖方”是卖方作出的利己解释,只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问题合同数量大

  相关资料显示,近年来仅山西太原市汽车交易投诉率每年就以50%的比例递增。专家指出,从汽车合同产生的纠纷看,问题多集中在加价、延期交付、产品质量、订金或预付款退还上。

  在汽车销售行业,问题合同至少占90%以上。市场上五花八门的销售合同,最首要问题是合同过于简单,汽车作为市场价值较大的产品,且涉及很多事项,按理合同应规定得较详细、规范。然而,从目前市场上的汽车买卖合同来看,大多数过于简单,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三言两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违约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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