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3月23日消息:据今天出版的《城市导报》报道,3月,保监会一系列新法规出台,《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目标直指车险。
“霸王条款”叫停
“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和“不计免赔”被认为是车险中最典型的“霸王条款”。
“高保低赔”是指在旧车险条款里,是指车主在投保商业车损险时,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计算并收取保费,但是在理赔时,却按照折旧后的车价进行计算和理赔。而新规明确规定,保险金额应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全部损失按照保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额内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付。
“无责不赔”,是指只有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无责任时不赔。这是实际事故中无责方最头痛的条款,也因此出现了所谓“骗保”的行为。新示范条款废止了“无责不赔”条款,由此“代位求偿”被明确。
“代位求偿”即购买车损险的车主即使自己在事故中无责任,也能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向自己的客户支付赔款后,就取代客户向全责方追偿。
“不计免赔”分为基本险不计免赔和附加险不计免赔两种: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如果消费者购买了附加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就全额赔付基本险(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
新条款中事故责任免赔率和附加险依然存在。但是事故责任免赔率略有不同: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原为15%);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原为1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原为8%);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未变)。
此外,“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十余条责任免除;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免去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部分绝对免赔率。
车险3日内必须强制立案
原本整个理赔环节需要拖上几个月的理赔关键节点问题在新规中也有明确规定:财险公司接到车险报案后3日、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须强制立案。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
车险价格或“不降反涨”
虽然各项“霸王条款”被免除是车主的利好,但是在保费这项最直接的利益上,车险企业当然不会放低标准。在保额按实际价格计算后,按精算基本原则,保险责任没有变化,纯保费当然也不应该下降。但保额下降了,而保险责任没变,那么保费的费率将会上涨。而“代位求偿”中保险公司在理赔后的追偿环境比较复杂,大部分代位求偿案件的赔款可能追偿不回来。因此,废除“无责免赔”条款无疑会推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成本和损失。这些额外的费用影响到车险费率水平只是时间问题。
总之,最终保险公司的责任增大了,必然会想办法将成本转嫁到车主一方。
实施须待时日执行须看效果
新规绝大部分将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在这段时间内将有许多细则确认,而保险公司也将对新规进行解读研究,最终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降低赔偿风险。新规对于保险公司对新规的违规等行为也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只是最终新规的执行情况是否如想象中美好,还需在实践中得出结果。周浩/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