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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连年亏损 车险保费或因新解释上涨
2012-3-23 09:30   作者:广州日报 周慧

  醉驾伤人后保险赔偿怎么赔?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官网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醉驾伤人保险赔偿进行了明确,对于酒驾、毒驾等造成的伤人,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在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其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酒驾伤人保险公司要赔”的这一解释,也引发了保险行业内人士的不满,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此举可能引发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上升,加之交强险自从实行以来连年持续巨亏,车险保费可能面临上涨。

  车主:“这不就是在放纵酒驾吗?”

  “这不就是在放纵酒驾吗?”记者发现,该《意见稿》一出,广大消费者均对其有很大异议,很多消费者直接质疑,此举无疑鼓励车主酒驾,与现行的法律精神相悖。

  车主陈先生就表示,此举会引发道德风险,是用提高全社会的成本来鼓励酒驾等违法行为:“虽然这是为保证受害者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但客观上鼓励了酒驾、毒驾、无证驾驶这样本来应该打击的行为。”

  律师:赔偿与伤人不同范畴不冲突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庆元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对酒驾伤人行为赔偿是属于民事赔偿,但是酒驾造成事故属于刑事犯罪,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所以并无冲突。

  也有消费者替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叫好,“醉驾如果不予以保险赔偿,被害人很难得到其他方面的救助,醉驾行为在已经归入刑法调控的情况下,对民事方面由保险赔偿应该比较人性化。”

  之前只需垫付现在则要赔付

  根据《意见稿》第1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记者了解到,该《意见稿》的出台与目前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有明显差异。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的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只是垫付,现在是赔付,一字之差就相差很多。”有大型财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通常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也会列明醉酒、吸毒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但会为伤者垫付一定的抢救费用。但是该《意见稿》则相应强调,对于酒驾等造成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在赔付之后,有权再向被保险人追偿。

  交强险去年亏损72亿元

  有专家解读,醉驾赔偿或导致保险公司赔付率攀升,车险费率市场化后,保险公司将提高车险费率,最终由全体守法投保人共同承担违法成本。

  有业内专家认为,虽然《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但通常作为一份指导性文件,代表了法律规范的方向。对此,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政策险种,无论是费率还是赔偿标准都是有严格规定的,保险公司无权进行更改。但是由于交强险自2006年实施以来,除2008年稍有赢利外,基本上亏损一年胜似一年,去年亏损达72亿元的历史新高,因此这一块亏损都由商业车险来补贴。

  乘出租车出事故可索赔

  对于免费搭乘乘客,意见稿表示机动车驾驶员免费载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人身损害的,如驾驶员有过错,应当赔偿但可适当减轻责任。业内专家表示,这个条款实际上是对免费搭车行为的鼓励。

  《意见稿》规定,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经营出租车的单位或个人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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