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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立新规 车险报案3日内须强制立案
2012-3-21 13:56   作者:上海证券报 卢晓平

  财险公司接到车险报案后3日、非车险报案后15个工作日须强制立案。

  记者20日获悉,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基础数据、评估与核算内部控制规范》,旨在加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

  根据《规范》,车险案件原则上实行报案即立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在理赔信息系统进行立案处理,系统应设置超过3日尚未立案则强制自动立案功能。非车险案件应于报案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没有在规定日期内立案的车险和非车险案件,保险公司应通过理赔系统进行估损赋值,赋值金额参考历史同类案件的案均结案金额或其他合理统计量。

  准备金,即保险公司为保证如约履行未来赔偿责任而提取的与其承担保险责任相对应的资金准备。由于评估的复杂性,部分公司存在准备金提取不充足、提取过程不规范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规范》对准备金评估全流程管理进行了梳理,对基础数据的整理与校验,精算模型以及准备金结果信息披露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相关消息:

  《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独立的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管理,不得授权省及省以下分支机构管理。

  根据《规范》,保险公司报案中心或报案专线在受理保单等信息不明确的案件时,不得拒绝或延迟受理客户报案。

  此外,《规范》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在车险客户报案15日内对案件是否涉及人伤进行核定。

  保监会在《规范》里还要求,对于车险案件中的财产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15天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15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财产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00%。

  对于车险案件中的人伤损失部分,若客户报案30日后仍未进行核损,保险公司应参考估损延迟在30日以上历史同类案件案均结案金额中的人伤损失值或其他合理值,由系统自动上调原自动赋值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的前提下上调幅度不得低于150%。

  对于损失金额较大且尚未立案的非车险案件,总公司负责理赔管理的部门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前及时通报总公司负责精算工作的部门,由其在准备金评估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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