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底,中国保险协会发布了《机动车辆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正根据社会各界意见进行修订。据中国经营报报道,车险示范条款正式版或在今年“3·15”之前公布。
根据征求意见稿,车险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的14条责任免除。其中,“无责不赔”霸王条款被废除最为引人注目。
专家认为,这是最核心,最具有颠覆性的内容。
修订1
无责不赔霸王条款将被取消
在征求意见稿,出现了“取消关于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内容,车辆损失在车损险项下全额赔偿”的修订内容,这一修改直指备受争议的“无责不赔”。
目前执行的车损险条款,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采取先区分责任再赔付的违法方式处理的,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
专家揭底
业内专家指出:车损险是一种物质保险,保的是车辆损失。理论上说,只要投了足额车损险,车损险项下的损失应该得到全额赔偿,和责任没有关系。
新规调整
对此,新规中对“无责不赔”进行调整:因第三方责任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也就是说,无论有无责任,车主都能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专家强调,购买车损险的消费者有望据此得到合法保障。
保险解读
锦泰财产保险车险部经理张泳告诉记者,产生“无责不赔”的原因,是一些无责任方自动放弃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以及部分保险公司为了减少追偿麻烦,而对客户的推托。他称,近年来中保协正在建立“代位求偿”系统平台。所谓“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修订2
高保低赔将被彻底颠覆
我国车险另一大霸王条款是高保低赔。现行条款规定:无论车辆新旧,车损险足额保险金额依据新车购置价认定,实际赔付却最高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也就是所谓的“高保低赔”。
举例揭底
以一辆2009年购置的价值12万元的汽车为例,2012年交保费时仍会按12万元来计算,但根据保险公司0.9%的月折旧率,3年下来已经被折价3.88万元。即便车辆全损,车主获赔金额也只有8.12万元。
新规调整
正在完善中的示范条款将彻底颠覆“高保低赔”霸王条款:车损险足额保险额按车辆实际价值认定,实际赔付最高限额也为车辆实际价值——这意味着,实保实赔。专家指出,这将使消费者免于为永远不能兑现的保额交纳没有任何意义的保费。
保险解读
张泳表示,目前不同车龄的同款车型车辆之间保费差价较小,以10万元车辆为例,保费差价不会超过100元钱。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99%的车辆出险,是因擦挂和碰撞造成的部分损失,其更换的配件和维修费用则没有车龄差异。那么,如果只是赔款计算方式变化,而费率不调整,这样就产生了保费极大差异,赔付金额确相同的问题。他认为,废除“高保低赔”之后,保险费率或面临大幅调整。
修订3
涉水不赔新条款仍显模糊
汽车保险业界专家认为,在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有些条款模糊不清、甚至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
比如,近些年来,涉水争议是车损险中常见的争议之一。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写明了暴雨、洪水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
专家揭底
保险实务专家潘浩认为,“沾水就不赔”是在涉水理赔中保险公司最常见的、也是最不合理的一个理由。由于原来的车损险条款对涉水行驶并没有进行清晰、明确、严谨地定义,所以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片面地扩大为沾水就不赔。他表示,在大量的司法实践和法院判例中,消费者即使没有购买涉水险,也能获得发动机进水的赔付。
新规问题
在征求意见稿中,写明了暴雨、洪水等是主要保险责任范围。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写明:因涉水行驶或发动机进水后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责任免除范围。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免责范围,但并没有解决这一条款模糊不清的问题。
专家认为,修订示范条款时,必须要加强严谨化、通俗化和明确化的努力,避免以涉水行驶为代表的灰色术语条款成为新的霸王条款。
○保费变化
优质客户面临利好
据悉,此次改革后,保险公司保障责任将明显增加,不过业内人士认为,车险价格不会整体提升,而是通过更加充分使用浮动因子,对优质客户降价,对劣质客户涨价。
○车主反应
开车上路更有保障
“这些新政策的推出,车主些都该拍手叫好。”有着10年驾龄的市民郑女士告诉记者,目前,作为无责方,如果自己的保险公司不赔,就很怕对方车辆“溜了”。如果取消了“无责不赔”条款,感觉开车上路更有保障。
“这次的车险条款中,变化最明显的其实是思考的角度。”市民钟倩说,无论是废除“高价低保”还是“无责不赔”都是保险公司转换思路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这让保险费给得更有价值。
○延伸阅读
豪车还是撞不得
经过一系列调整后,前段时间引起业界大讨论的“天价撞车案”是否就有了新的解决方案?对于这个问题,张泳表示:“尚没有一种针对豪车的保险,所以在业内所谓豪车和普通车辆是一视同仁的,并没有所谓特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