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突遭一辆轿车追尾碰撞,骑车人不幸身亡。承保这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得知司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而且肇事后逃逸,就提出了“不承担车辆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意见。受害人家属只得通过诉讼来索赔,这一赔偿纠纷历经了一审、二审,最近由中级法院落槌定音。法院的说法很明确――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原告诉讼索赔三项损失
去年11月6日下午,赵某骑一辆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突然被一辆机动车撞上,赵某因抢救无效当天死亡。肇事司机当时逃离事故现场,但很快就被交警抓获。交警查明肇事司机不但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而且醉酒驾驶,认定他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赵某的家属向肇事司机与车主索赔,但为该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提出“不承担车辆交强险赔偿责任”,这使得事故损害赔偿事宜难以落实。赵某的家属对保险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交强险的赔偿,他们提出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
被告只愿垫付抢救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的含义,不是指发生了任何事故保险公司都必须赔偿,而是指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参加保险”。该公司表示,因车辆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该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公司提出,愿意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9条规定,垫付事故受害人接受抢救所需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则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赵某的家属并没有提供有关医疗费的单据,所以保险公司请求法院驳回赵某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否定被告免责之说
这起诉讼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保险公司能否因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醉酒驾驶且肇事后逃逸,而免除向事故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对交强险的属性进行了阐释。法院指出,交强险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让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通事故发生后,只要不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俗称“碰瓷”),保险公司均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法院指出本案并非机动车交强险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是事故受害人与保险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纠纷。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所提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的有关“免责”规定,只是在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用来约束事故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只规定,在无证或醉酒驾驶情形下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受害人的人身害损失,法规并未提及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对特别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仍适用一般规定。法院据此判决:赵某的亲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用但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并提起上诉。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原判被维持,也就是保险公司必须向赵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