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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互碰自赔”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1-20 09:44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自2009年2月1日起,我国保险行业将在全国范围正式实施“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下称《通知》)。所谓“互碰自赔”,就是当机动车辆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

  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

  据了解,“互碰自赔”处理机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两车或多车互碰,各方均投保交强险;二、涉及车辆损失(包括车上财产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各方车损金额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三、由交通警察认定或当事人根据出现地关于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双方均有责任(包括同等责任、主次责任);四、当事人同意采用“互碰自赔”方式处理。

  《通知》指出,当出现事故时,车主应立即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报案,按照出险地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相关规定,通知交警处理,或依据有关规定自行协商处理,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提示到指定地点进行查勘、定损。符合“互碰自赔”的,车主凭交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等单证,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报案时注意要向保险公司说明出险时间、出险地点、事故双方当事人、损失情况、责任划分等情况。

  《通知》强调,满足“互碰自赔”条件的,事故各方分别到各自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原则上,任何一方损失金额超过2000元的,不适用“互碰自赔”方式,按一般赔案处理,即对车辆损失2000元以内部分,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其他损失在商业险项下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特殊情况下,参照《机动车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2008)版》中相关规定处理。

  对出险定损要求更高

  当前,交通事故为双方共同过错时,车主要到对方保险公司理赔。一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互碰自赔”实施后,将大大缩短理赔时间。车主出险,在第一时间报警、打电话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后,就能定损处理事故,不再需要等待双方的保险公司定损员都到常在具体赔付时,无论有责无责都不再需先行垫付,这也就避免了此前车主垫付后等待很久,理赔金才能到账的情况。

  不过,“互碰自赔”实施后,在一定程度上对出险定损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此外,事故双方如何在事故现场判断财产损失赔付在2000元以内也是一个问题。中国保险业协会相关人士表示,为防范个别不法分子利用车险理赔流程的简化钻空子骗赔,保险业除利用行业信息共享方式对事故进行比较验对外,还将联合公检法等部门,加大骗赔案件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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