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7版)》中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其中包括“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该商务咨询公司的证据证明该车辆是因发动机进水造成。根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车辆涉水行驶或遭水淹属于免责范围,不应对发动机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愿意赔偿发动机以外的车辆损失1000元。
[遭水淹属于免责范围,不应对发动机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该商务咨询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而涉及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涉案保险车辆因天气突发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遭受损坏,该事实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免责范围,可依约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考虑到保险公司自愿赔偿车辆发动机以外的车辆损失,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