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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投诉无门 汽车安全到底谁来负责(2)
2010-3-10 10:47    作者:北京青年报 李东颖 何登峰

  质检局:召回没有相关法律尚需有多部门协调

  中国召回制度开始实施于2004年,并成立了直属国家质检总局的缺陷产品管理中心,该中心在中国汽车召回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首个召回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仍然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制度,无法启动和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类似的调查,因此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起针对汽车企业的指令召回。

  而实际上,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早在几年前,已经依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筹备建立百位汽车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计划启动汽车产品的缺陷调查,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问题。首先是执行受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只是部门规定,无执行权,即使调查处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也只能通过建议提请企业解决,没有执行权限,因此目前国内大部分的召回属于主动召回,汽车生产企业只要按照程序在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即可。2009年,修订后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报国务院法制办,列入2009年国务院立法计划,但是时至今日仍未出台。其次是召回涉及多部门合作。目前除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可以接受涉及安全的消费者投诉外,各级消协、交通部门都有汽车类投诉,这些部门协调起来仍然需要制度的协调,这也是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迟迟未出台的因素之一。

  相关人士透露,丰田“召回门”发生后,相关部分进行了事件跟踪,希望能启动中国的缺陷调查,但中国上万辆召回数量,投诉数量几乎不足以启动调查。

  “如果中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那么执行该条例的部门需要具备协调多个部门的能力,及时收集相关案例调查,启动中国真正意义上的召回管理。”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中国消费者等待那一天的到来,这也是中国真正意义上汽车时代的来临。

  实际上,中国现行的、不健全的召回管理制度将很难帮助消费者实现,只能从道义上要求丰田对中国消费者“同等待遇”。相关专家指出,涉及汽车消费投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多方面的,这也是中国消费者短期很难获得和美国消费者一样的“同等待遇”的根源。比如美国的“柠檬法”,当车主车辆维修3次以上,将有权利提请换车或者退车;强制召回的背后,往往意味着对消费者高昂的赔偿。只有诸如此类法律法规的健全,企业才能真正重视消费者。

  如果没有相关的召回法律法规的保障和支持,和当年的帕杰罗事件一样,消费者只能通过期盼长达数十年的民事诉讼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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