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和家财险也要“过户”才行
与林先生同样郁闷的还有李女士。2007年9月8日,李女士向刘先生家购买了一套价值240万元的复式住宅。在当年的6月18日,刘先生曾为自己的这套豪宅购买过足额的房屋综合保险,期限为1年,保费当时已付清,保单也已经从2007年6月19日零时开始生效。
2008年5月16日,这套复式住宅因为保姆不慎,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火灾。李某遂找到刘先生,希望通过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刘先生也热心地拿着仍在自己手中的保单找到保险公司,却最终吃了闭门羹。
原来,因为刘先生将该房子出售给了李女士,但未到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的保单过户批改手续。刘先生作为原保单的投保人,已经失去对保险标的物也就是这套房子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其拒赔是理所当然的;另一方面,李女士虽然是这套房屋的所有者,也蒙受了确切的损失,但她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与被保险关系,也就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专家提醒说,财产保险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则,就是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物应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不能进行投保;出险时,投保人对投保的财产也该具有可保利益,否则就无法理赔。
所以,无论是房贷综合险、房屋综合保险,还是各种类型的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都应该在所有权发生变更后,对保单也进行及时的“过户”。这些财产保险过户时,也应携带相关的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和原保单,向原投保公司申请变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出险后寻求理赔的房屋和家庭财产地址,必须与保险单上的房屋地址一致,否则无法理赔。
离婚后应变更保单受益人
除了财产类保险,寿险类保单有时也会涉及“过户”的问题。
张琳曾给自己买过一份定期寿险保单,受益人是丈夫和儿子。但因为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张琳和丈夫离婚。离婚后并未对保单的相关事项进行任何更改。不幸的是,张琳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身亡,由于保单上清楚列明了两个指定名字的受益人(前夫和儿子),结果她的死亡保险金只能由前夫与儿子两人平分,影响了儿子的利益。而且,前夫后来又组建了家庭,对于儿子照顾也不多,张琳的父母为此欲哭无泪。
因此,提醒各为购买保险的夫妻,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或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应该及时办理保单的受益人变更,而不要继续保留原配偶的受益权。若子女尚未成年,在将未成年人列为唯一受益人后,也要注意指定可信赖的监护人,以确保子女日后的权益受到照顾,毕竟未成年子女的保险金仍是由监护人领取。若已经离异的一方不能很好地抚养孩子,却又领走了属于孩子的保险金,那将是不幸去世的一方所不愿意见到的结果。
还有一种情况,夫妻双方互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夫妻离异后,既不想退保,又不想和原配偶在保险上产生瓜葛,那么可采用一种较合理的折衷方法,就是投保人一方将保单缴费的资格和义务转让给另一方(也就是被保险人),同时由被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已缴保险费的一半(或保单此时对应现金价值的一半,关于这个问题,两人可协商解决)。然后,到保险公司办理书面修改。完成之后,原来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同时作为保单的投保人,继续缴费,维持保单的有效性。
还有不少是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但受益人为孩子的。在此情况下,同样可采用变更投保人的方法延续保单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