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大集团表示,宏观环境低迷致车主投资不善,导致不能履约还款,这才是投诉频发的关键
■本报见习记者岳伟
在庞大集团公告澄清相关媒体所提及的“合同欺诈门”等一系列的报道后,上周末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针对上述报道的具体细节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媒体、法律专家及所涉企业进行了座谈。
在座谈中,“空白合同”、“国二排放”及“质量问题”,这三大在上述报道中涉及的核心问题,从法律层面及质检总局官网上,得到了国内法律专家及所涉企业的全面否定。
不过法律专家对《证券日报》表示,作为国内新兴的汽车金融模式,有关融资租赁的知识还应更加普及,才可避免所谓“合同欺诈”等一系列问题再次出现。
不存在“空白合同”
“诱骗客户签订空白合同”是相关媒体所报道中最敏感的问题。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邱宝昌对《证券日报》强调:“什么为空白合同,即合同内容中缺失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条款,才能被认定为空白合同,如果只是双方名称、合同标的物、时间、金额甚至品种空白,权利义务的内容都明确和具体,那是格式合同。”
而庞大集团向记者出示的涉及投诉人的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且注明,位置不够亦可签订附件,并提供了已生效合同的附件内容,显然不符合空白合同的范畴。对此,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对《证券日报》表示,在通常的合同中,根本不可能存在“空白合同”,“合同订立双方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哪里有不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就签订的合同。”
而相关媒体报道的另外一个关键是“租赁物买卖合同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就没有这种合同形式,庞大涉嫌诱骗客户。”但记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章节中发现,其第239条、240条、241条都明确指向“租赁物买卖合同”这一合同形式。何山表示,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主要在大型机械、飞机、船舶等领域较广,而运用于汽车销售,尤其是涉及农村市场的卡车业务尚处于启蒙阶段。“融资租赁在合同执行期间,标的物所有权并不转移,承租人只是根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待租期满后,承租人有权以标的物残值购买标的物,这时标的物所有权才转移。”
而记者发现,在此次投诉及去年的合同纠纷中,多数车主是因经营不善,交不起租金,而被庞大起诉,由法院执行收车,但车主的共同疑问就是“为什么由买变成租?”
何山表示,这主要是车主并不明晰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以及其所涉及的合同条款。
不能上牌不影响合同有效
此次投诉的第二个焦点在“庞大违规销售国二排放车型,且车辆不能上牌照。”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二排放的商用卡车在2008年7月1日后便不可以作为上路车辆进行销售,更不能上牌照。但记者调查发现,即便是今天,这样的国二排放车辆仍有销售,只不过此类车辆仅在固定区域行驶,如矿区、林区等。不能用作上路使用,更不能上牌照。
国内著名汽车专家贾新光对《证券日报》介绍,在上述日期前,这样的国二车辆已大批售与经销商,而又不能退回至厂家。而经销商这样销售国二车用作区域内使用,国家法规并没有明文禁止。
对此何山强调,车辆按国家规定不能上路,也不能上牌,这是国家公安机关为了对汽车进行行管理而采用的措施,因为发放的牌照,也是一种上路的许可。但其实这不应该与禁销关联,因为其并不是物权的转移。而如果只是区域内行驶,在销售环节上,庞大并没有问题,无论是融资租赁式的合同,还是普通销售合同,并不违法。
质量问题仍需厂家复议
不同于“诱骗空白合同”及“销售国二排放车辆”,产品质量问题是此次投诉中新出现的问题。
相关媒体报道称,车主通过河北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发现两辆由庞大销售,中国重汽(11.95,-0.36,-2.92%)豪泺牌自卸车存在产品规格与《合格证》及《产品公告》不符,发动机查无生产编号等情况,被认定为假冒伪劣产品。
但记者采访了中国重汽负责售后技术服务的工程师李文革表示,公司整车在出厂的时候是严格按照国家部委相关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的。而作为整车生产企业,中国重汽拥有杭州发动机生产公司,且拥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编号,即“XK06-205-0694”(2011年11月12日到期,而问题产品生产日期分别在2010年4月和2011年2月)。
而为什么司法鉴定中心却并未查到生产编号?李文革解释称,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如果输入中国重汽,是查不到上述编号的,但如果输入上述编号,是可以查到归属中国重汽所有的。
不过作为经销商,庞大对此表示并不做评价,其公告表示,在中国重汽提供发动机生产许可证后,公司将督促其尽快申请鉴定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