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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缓刑被滥用 相关司法解释须补位
2012-5-24 09:29   作者:广州日报

  法律的威慑不仅来自于刑罚的严厉,更来自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有罚不严,威慑力不够;有罪不罚,威慑力自会大减。

  从首例“醉驾入刑”案件至今,“醉驾入刑”已实施1周年。但各地法院对于醉驾判案也“宽严”不一,个别法院适用缓刑过多,导致法律失去威慑。据了解,最高法正在调研醉驾案件,酝酿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醉驾入刑”实施1周年以来,成效有目共睹。来自公安部的数据显示,全国警方1年来共查处醉驾案件36.8万起,同比下降四成,北京、上海两座一线城市的醉驾下降幅度则高达七成。应当说这1年来,民众自觉抵制酒驾的意识明显增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观念也成了社会共识。

  “醉驾入刑”的成效为何如此显著?民意的认同是一大社会基础,而更重要的则是“醉驾入刑”的执法力度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严厉性,从而大大增加了其法律威慑力。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上,法院普遍采取了整体从严的做法,对于那些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醉驾后逃逸的、醉酒程度高的,基本上都是从严量刑。公众记忆犹新的知名音乐制作人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一案,被不少人视为“醉驾入刑”面前一律平等的标志性判决。鉴于“醉驾入刑”的执行力和威慑力,现下一提到解决久治不愈的社会顽疾,很多人最先想到的就是拿出“醉驾入刑”的力度,足可见其社会影响力。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1年来,“醉驾入刑”实施中所暴露出的“量刑不一”问题也相当突出,特别是醉驾缓刑的案例越来越多。有统计数据表明,北京在判决醉驾的案件中,实刑率达99%,然而安徽、重庆、云南适用缓刑比例却超过40%,部分城市比例更是高达73%,比如说在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检察院去年5月到今年2月办理的已判决的25起案件中,被告人均被适用缓刑。

  当然,这并不是说醉驾就应“一刀切”地一律不得缓刑。刑事案件审判本身就有“宽严相济”的原则,对那些情节确实轻微的可以适当判处缓刑。但类似合肥市庐阳区25起醉驾案件均被判缓刑无疑很值得追问。而且同样的醉驾行为,在不同的地方,存在着明显的量刑差异,这不但有损司法审判的统一性,更严重的是会大大削弱“醉驾入刑”的威慑力,进而给公众传递一种不好的信号:司法对“醉驾入刑”是否有从宽的趋势?而一旦“醉驾入刑”失去其曾经的威慑力,醉驾也必将会大幅反弹。

  而且一旦“醉驾缓刑”被普遍适用,那么在以后的判决中,会不会给那些有权有钱的醉驾者留下可操作的空间,从而留下“选择性执法”的后患?这样的质疑似乎也不为过分。法律的威慑不仅来自于刑罚的严厉,更来自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有罚不严,威慑力不够;有罪不罚,威慑力自会大减。“醉驾入刑”出台之前,公安机关对醉驾尚处以15天的治安拘留,倘若现在大肆适用缓刑,岂不是对初衷大打折扣?

  因而,为了防范“醉驾缓刑”所带来的醉驾反弹,同时也是为了规范、统一“量刑不一”的司法判决,最高法理应及时出台醉驾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法律的操作规范,辨明醉驾案件“罪”与“非罪”的模糊地带。尤其需要厘清的是:究竟哪些轻微醉驾才可以适用缓刑?以此来堵上缓刑过甚的口子。

  法律执法不严的问题已经饱受公众诟病,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一个执法相对严厉的“醉驾入刑”,千万不要因醉驾缓刑的逐步增多而“前功尽弃”。至少在当下来说,醉驾从严判实刑而不是缓刑,更符合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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