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中国汽车界也将在这一天举办各种各样的隆重活动,以宣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呼吁社会各界重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来自于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规定。之所以将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原因在于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是在1962年3月15日这一天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并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但是我们也看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越来越像一场庆祝活动。在这一天,一些政府部门要组织大检查,以突出自己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政绩;一些新闻媒体要搞演出,以庆祝以往时期各界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成就;一些媒体要集中曝光,以打击一些不良企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与伤害;一些企业要集中维权,以彰显自己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重视。
但是,消费者只是在这一天成为了上帝,消费者只是在这一天被各界所关注。消费者所悲剧的是,用这一天的幸福换取了其它364天的被忽视。
中国消费者协会由国家工商总局主管,由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已达3000多个,遍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农村乡镇,城市街道。
但是,中国消费者协会看似有权,却又无权。虽然中国消费者协会能够受理消费者的各种投诉,但是,对于消费者的各种不公平遭遇,中国消费者协会又能够做多少工作呢?
汽车召回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中国消费者协会却与国家质检总局没有隶属关系,中国消费者协会只有接受投诉权,与反映的权利,但是却不能对汽车消费者的任何不公平遭遇有任何的处罚执行权。
这是因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享受的7项职能只是咨询权、协助检查权、反映建议权、调解权、提请鉴定权、支持诉讼权、媒体批评权。
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如果没有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与企业进行处罚的权利,那么这个组织又有多大的威慑力呢?
汽车企业无疑是消费者权益维护或者损害的主体,因此,这些汽车企业更多地会通过315这一关键日期,参与更多的媒体或者协会的活动,或者自己自己搭台,自己唱戏,将315办成一个自己沟通消费者的重要公关传播活动。
而对于那些以往的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种种“不愉快”统统放到脑后。
汽车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并不构成是平等关系,由于中国汽车消费者在汽车知识方面的欠缺与消费理念的不成熟,往往会根据汽车厂商的意见来支配自己的消费行为。
而又由于汽车厂商一直是各级政府鼓励、支持的目标对象,因此,汽车企业往往居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同时,汽车厂商是许多媒体的“衣食父母”,汽车厂商在某种程度上掌握了比消费者更多的话语权。
汽车消费者所掌握的只是那些还有良知的媒体和记者,以及网络的自媒体。但是,网络媒体的可控性造成了网络往往被汽车企业所把控,为汽车企业服务的众多公关公司、广告公司往往将网络媒体的传播信息监控到极致,一旦有任何不利于厂商的消息,马上就会进行相关的处理。
一切都是汽车企业的利益为核心,只有消费者的利益被忽视。
315,则给汽车企业以往损害汽车消费者权益一次很好的“洗白”的机会。
汽车消费者是最弱小的群体,其实更准确的说是个体。每一个消费者都没有互动的关系,他们也只为自己的权益而呼号奔走,甚至更多的消费者“打掉牙往肚子里咽”。
汽车消费者期盼每一天都是315,期盼每一天都能够被社会各界所重视,期盼每一次被损害的权益都能够获得积极合理的保护。可惜的是,315只有一天。另外,364天都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不是权益保护日,意味着这364天不会被关注,意味着这些天一旦有损害消费者的问题不容易被追究。
如何让315不要成为汽车消费者侵权者的保护伞?最主要的还是要唤起汽车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要让这些汽车消费者从麻木的维权意识中苏醒过来。要让这些汽车消费者在遭遇侵权时敢于向汽车厂商提出法律的抗争。
其次,改革消费者协会,赋予消费者协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权利,赋予消费者协会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的权利,建立以消费者协会为核心的维权体系。
第三,加强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制定、出台,汽车三包政策与汽车召回应该提升到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要实施重罚、严打。
第四,合并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变多头管理为一体化管理,提高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行效率。
315,希望能够搞出一个保护的味道,批评的味道,而不是表彰与庆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