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结束,来自各类交通方式的数据均如期显现返程高峰。春节回家,这一来一去,被生生演绎成了“地球上最大规模的年度人口迁徙”,个中甘苦,是无法倚靠几篇文章实现悲情淡化的。买票难,乘车难,返程亦难。这个春节,由多位长期致力于公益的媒体人士发起,一项名为“春节回家顺风车”活动在互联网上风生水起,该活动倡议“有空位”的车主通过微博发布信息,搭载同路人一起回家。
按照目前看到的统计数据,参与该项活动的人数并不能算多,但由民间发起的这项自力互助活动,能有数以百计的“成功配对”成绩,已属不俗。年复一年的春运话题,与之相伴的,虽然有近些年来交通运力的急速增长,结果却永远是计划赶不上变化,运力增速依然跑不赢客流。曾有铁路部门的铿锵表态,称“2012年买票难将得到根本缓解”,2012年已至,却依然一票难求。作为新增一种可能性而存在的“顺风车”活动,不出意外地引来一场颇为热闹的讨论。“顺风车”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能性,搭乘“顺风车”可能出现的风险、安全以及法律问题,无一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搭“顺风车”回家,遭遇的最大问题可能需要进行分别考量。于车主和搭车人而言,最核心的议题应当是如何确保乘车安全,以及各项“丑话说在前面”的纠纷解决思路。在这一点上,媒体所提供出来的各类提醒“小贴士”事无巨细,各类注意事项应有尽有。此次活动的发起方也聘请法律顾问起草《搭乘协议》,与保险公司合作向车主方赠送“志愿者关爱计划”保险。在《搭乘协议》所提供的范式文本中,包含了双方的身份信息、搭车路线和时间、搭车方式、车况、责任以及义务等内容,另明确载有“不以营利为目的,免费搭载乙方出行”条款,而该条款也将“顺风车”活动的最大困境摆到人们面前。
搭“顺风车”回家,可否适度收取车费?世事人情的思路,回家者出行而不能,“顺风车”提供者有空位以解燃眉,给予适当的车费本无可厚非,但其间最大的制度障碍在于,该项公民互助的行为貌似有违《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一旦收费便可能事涉“非法营运”,将面临所谓“没收违法所得”、近乎天价的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罚则。基于此,有法律人士只能提供诸如“尽量不要出现现金交易”等建议。围绕“非法营运”话题,2009年曾发生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司机好心搭载“路人”,却被认定“非法营运”,遭遇“钓鱼式执法”,18岁司机孙中界愤而断指自证清白。而目前“顺风车”活动的现状是,“顺风车”成了搭车方的单纯受益,车主不仅免费提供服务,还须承担一定风险,此种看似纯公益的运行模式,如何维持并发展?需要扭转的一点认识偏差在于,即使收取适量车费,“顺风车”依然属于为人解困的公益范畴,理应得到社会的表彰与提倡,并被法律所保障。
有必要深究的一个问题在于,在《道路运输条例》中被冠之以“非法营运”的行为,与诸如春节以及日常生活中的“顺风车”之间,如何进行明晰地区别与界定。按照法规中的表述,“非法营运”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对于“顺风车”而言,最为关键的界定便集中在“经营”一词。而如何在“顺风车”与“经营”之间建立合乎情理与法理的逻辑推导却并非易事。于是乎,常见的执法操作变成了看是否收取费用,并以一次查处径自推定常年以此为生,这显然并非积极的执法作为,却是最省事的做法。
毋庸置疑的是,人们口中那些日常生活以及法定假期里的“顺风车”,并非法定意义的“非法营运”范畴。而“顺风车”收取适当费用,也更合乎法理人情,更有助于此项活动的进一步推广。在此前提之下,需要厘清的是,辨别并提供证据证明某些“顺风车”属于“非法营运”的责任,在于执法机关(况且,对“非法营运”的严苛取证,并形成充分证据链条,非不能也,实属执法部门怠于作为)。这不是在要求执法机关对“顺风车”网开一面,进行所谓弹性执法,而是对执法行为的法治化要求。而今被爆出的诸多所谓“顺风车”被错当“非法营运”处罚的新闻,恰是对真正依法行政的最现实督促。
对“非法营运”的辨别、取证与处罚,应当合乎《行政处罚法》的诸项程序要求,并提供复议和救济渠道,这是执法机构及其人员的起码准则,而不应当是困扰“顺风车”活动各方的无解难题。让“顺风车”迎风而非逆风上路,并从春节开行到日常,是对社会管理与法律执行的一次细节考验———法律,应当褒奖善行并为之护航,而非相反。 |